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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营申请执行谢晓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33号 申请人刘国营,男,1964年9月18日生 被执行人谢晓强,男,1987年6月6日生 本院在执行刘国营与谢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810号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33号
申请人刘国营,男,1964年9月18日生
被执行人谢晓强,男,1987年6月6日生
本院在执行刘国营与谢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晓强至今未履行所负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谢晓强的豫DX5135号工具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梁毅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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