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郏法执字第33号 申请人刘国营,男,1964年9月18日生 被执行人谢晓强,男,1987年6月6日生 本院在执行刘国营与谢晓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郏民初字第8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谢晓强至今未履行所负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谢晓强的豫DX5135号工具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限制其处分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杨红伟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梁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