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193-1号 申请人王振方,男,1952年3月7日生 被执行人邵卫锋(又名邵伟锋),男,1971年6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振方与邵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卫锋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邵卫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东莞大朗支行的存款225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星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