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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方申请执行邵伟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193-1号 申请人王振方,男,1952年3月7日生 被执行人邵卫锋(又名邵伟锋),男,1971年6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振方与邵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193-1号
申请人王振方,男,1952年3月7日生
被执行人邵卫锋(又名邵伟锋),男,1971年6月13日生
本院在执行王振方与邵伟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邵卫锋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邵卫锋在中国农业银行广东东莞大朗支行的存款22500元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划拨时请在“备注栏”注明:郏县人民法院标的款),开户行:郏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鲁青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姬登攀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何星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