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39号 申请人梁新爱,女,1953年11月9日生。 被执行人石亚飞,男,1976年12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梁新爱与石亚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郏民劳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亚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石亚飞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在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