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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新爱申请执行石亚飞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39号 申请人梁新爱,女,1953年11月9日生。 被执行人石亚飞,男,1976年12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梁新爱与石亚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郏民劳初字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郏法执字第839号
申请人梁新爱,女,1953年11月9日生。
被执行人石亚飞,男,1976年12月9日生。
本院在执行梁新爱与石亚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郏民劳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石亚飞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石亚飞在中国农业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在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姬登攀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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