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郏法执字第10号 申请人张巧歌,女,汉族,2005年1月29日生 被执行人张立功,男,汉族,1975年11月4日生 本院在执行张巧歌与张立功杰追加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查明:郏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的(2011)郏民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立功在中国邮政银行郏县支行的账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志强 执行员 胡松锋 执行员 赵克锋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姬登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