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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旺、刘春河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郏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国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因盗窃(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3日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郏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国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叶县。因盗窃(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2日由本院决定,当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春河,男,1969年1月31日出生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因盗窃(本案),于2014年9月18日被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4年10月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3日由本院决定,当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郏县看守所。
郏县人民检察院以郏检公诉刑诉(2014)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国旺、刘春河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国旺、刘春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国旺、刘春河同徐国旺之妻王云利、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景庄村村民景幸涛,由景伟华驾车一起来到郏县城关镇小赵庄村雷庄田某某家,为景幸涛领养幼犬。因田某某当时不在家中,徐国旺、刘春河等人侯至当日下午约17时许,徐国旺、刘春河等人再次来到田某某养狗场门前。因田某某还未返家,景伟华将田某某养狗场大门锁撬开,徐国旺、刘春河进入该养狗场院内,将田某某喂养的两只比特幼犬盗走。经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两只比特幼犬价值各2000元,两只比特幼犬共计价值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其中一只幼犬被追回,已发还被害人田某某,另一条幼犬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徐国旺、刘春河已分别赔偿被害人田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5000元,田某某对徐国旺、刘春河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国旺、刘春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证人吕某某、景某某、景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材料,作案现场照片,被盗物品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河南省犬业协会犬只价格评定意见书,郏县价格认证中心郏价认鉴字(2014)第06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郏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郏县公安局龙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郏县公安局郏公(龙)刑罚决定(2014)0306号、03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叶县公安局水寨派出所出具的徐国旺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叶县公安局遵化派出所出具的刘春河户籍证明,平顶山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社区大队出具的刘春河无犯罪记录证明,本院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能相互印证,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国旺、刘春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无人之机,采取撬锁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产的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关于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徐国旺、刘春河刑事责任,同时又认定,在共同犯罪中,徐国旺、刘春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徐国旺、刘春河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另外,在案发后,徐国旺、刘春河又分别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征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国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已扣除自2014年9月18日至11月5日被羁押的48天﹥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春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已扣除自2014年9月18日至11月5日被羁押的48天﹥罚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蔡文利
审 判 员  张存正
代理审判员  樊俊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远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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