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郏民初字第182号 原告王付听,男,1965年12月20日生。 被告王占领,男,1974年9月1日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付听诉被告王占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付听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付听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付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付听负担。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永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