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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军功与李连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郑军功,男,1971年6月11日。 被执行人李连军,男,1989年1月24日。 在本院执行郑军功与李连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连军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郑军功,男,1971年6月11日。
被执行人李连军,男,1989年1月24日。
在本院执行郑军功与李连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连军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涛
执行员 史金柱
执行员 宋坤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树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