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2号 申请执行人郑军功,男,1971年6月11日。 被执行人李连军,男,1989年1月24日。 在本院执行郑军功与李连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连军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涛 执行员 史金柱 执行员 宋坤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树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