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4号 申请执行人王在振,男,1992年1月23日。 被执行人张帮建,男,1970年6月30日。 在本院执行王在振与张帮建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帮建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宋 涛 执行员 何海涛 执行员 宋坤易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白树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