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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76年7月9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7年10月18日。 在本院执行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76年7月9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7年10月18日。
在本院执行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孔松涛
执行员  赵东强
执行员  张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关金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