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7号 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76年7月9日。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1977年10月18日。 在本院执行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某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孔松涛 执行员 赵东强 执行员 张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关金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