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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91年2月15日。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9年3月13日。 在本院执行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已按照(2012)淇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91年2月15日。
被执行人韩某某,男,1989年3月13日。
在本院执行刘某某与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某某已按照(2012)淇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淇民初字第1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孔松涛
执行员  赵东强
执行员  张 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关金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