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刘环枝与赵柳青、李新亭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刘环枝,女,1953年3月3日。 被执行人赵柳青,男,1962年7月19日。 被执行人李新亭,女,1967年9月25日。 在本院执行刘环枝与赵柳青、李新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柳青、李新亭已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刘环枝,女,1953年3月3日。
被执行人赵柳青,男,1962年7月19日。
被执行人李新亭,女,1967年9月25日。
在本院执行刘环枝与赵柳青、李新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柳青、李新亭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孔松涛
执行员  赵东强
执行员  张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关金良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