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淇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刘环枝,女,1953年3月3日。 被执行人赵柳青,男,1962年7月19日。 被执行人李新亭,女,1967年9月25日。 在本院执行刘环枝与赵柳青、李新亭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柳青、李新亭已按照(2014)淇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淇民初字第8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孔松涛 执行员 赵东强 执行员 张 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关金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