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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世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秦静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秦世义,男,194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杨大学,获嘉县城关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秦静,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秦世义申请宣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秦世义,男,194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委托代理人杨大学,获嘉县城关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秦静,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申请人秦世义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秦静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在《检察日报》刊登了寻人公告,并于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秦世义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大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秦世义诉称:申请人秦世义与被申请人秦静系父女关系。秦静于2006年6月份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秦世义到获嘉县公安局亢村派出所报案,被登记为失踪人员。秦静外出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已满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秦静死亡。

申请人秦世义向本院递交的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女关系及申请人的主体资格;2、申请人自己书写的书面材料一份;3、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于2006年外出打工,至今未归;4、亢村派出所证明和河南省失踪人员信息表一份,证明被申请人2006年6月6日被登记为失踪人员。

本院依职权对申请人秦世义及被申请人秦静的邻居秦良傅、崔明哲、秦波、杜兴利进行调查,取调查笔录4份。申请人秦世义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申请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申请人秦世义与被申请人秦静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秦静于2006年3月份外出去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庆虹电子厂打工。2006年6月份与申请人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杳无音讯。后申请人去其辖区获嘉县公安局亢村派出所报案,2006年6月6日,被申请人秦静被获嘉县公安局亢村派出所登记为失踪人员。2014年1月15日,申请人秦世义向本院申请宣告秦静死亡。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找秦静的公告,公告期为1年,现公告期满,秦静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秦静于2006年6月6日被获嘉县公安局亢村派出所登记为失踪人员,经多方寻找仍杳无音讯,至今已逾7年之久。本院在《检察日报》上发出寻人公告,现公告期间1年已满,仍未查找到被申请人秦静的下落。故申请人秦世义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秦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秦静死亡。

本案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秦世义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洪洲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晓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