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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温长与贺小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熊温长,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获嘉县。 被告贺小菲,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原告熊温长诉被告贺小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881号

原告熊温长,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获嘉县。

被告贺小菲,女,198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原告熊温长诉被告贺小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温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贺小菲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温长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两个女孩。双方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经常吵架,2011年正月初六吵过架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到其娘家寻找,但杳无音信,这三年多来,被告不尽家庭义务,不对孩子尽抚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依法负担两子女的抚养费。

被告贺小菲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应视为自愿放弃答辩权利。

庭审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2、户口本。本院依职权分别对被告亲姨郭瑞霞、被告二叔王福成、对原告家邻居樊长军和黄美玲进行调查,经被调查人证实,被告父母均已过世,近两三年来没有见过被告。

根据庭审原告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熊温长与被告贺小菲于2005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7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于2006年8月15日生育长女熊某甲,2010年1月28日生育次女熊某乙。2011年正月,因双方发生争吵,被告贺小菲一人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另,原告当庭陈述,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另查明,2013年度河南省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

本院认为,原告熊温长诉被告贺小菲离婚一案,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被告因与原告吵架后而离家出走,至今已满两年,期间其与原告本人及其亲属均无任何联系,目前仍下落不明,其行为应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破裂,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被告的两女儿现均随原告生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为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才,两子女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应依法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熊温长与被告贺小菲离婚。

原、被告长女熊某甲、次女熊某乙均由原告熊温长抚养,被告贺小菲应自2014年7月2日起每月负担两婚生女熊某甲、熊某乙抚养费各150元,直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每年支付一次,被告贺小菲应于每年的7月2日起付清当年抚育费用。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熊温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 嵬

审 判 员  冯芝娟

代理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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