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获民初字第1575号 原告易萍,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被告周永涛,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 原告易萍诉被告周永涛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永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2012年5月份在相亲网上相识,于2014年5月28日在获嘉县民政局办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较短,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不断吵闹。被告长期不在家,双方无法沟通交流。原、被告曾经多次协商离婚,被告却一直不去办理。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与被告周永涛离婚,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持证人为易萍,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和结婚时间;2、离婚意见书一份,是2014年9月21日周永涛书写的,证明双方感情破裂。 被告周永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有效,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2有被告周永涛的签字确认,但该离婚意见书并非发生效力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易萍与被告周永涛于2014年5月4日在世纪佳缘网上相识,原告诉状中称于2012年5月份相识系打印错误。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在获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二人系再婚。婚后,二人共同居住在重庆。2014年10月份,原、被告分居生活。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婚姻需要共同维护。原告易萍与被告周永涛网上相识相恋,虽婚姻基础一般,但二人系再婚,婚后更应当互相珍惜,互相体谅,努力维持婚姻家庭的完整。原告易萍要求与被告周永涛离婚,但二人婚后并无大的矛盾,因家庭琐事产生纠纷,是婚姻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不能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原告庭审中陈述被告对其人身进行威胁,但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故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易萍与被告周永涛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佳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