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辖终字第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广周,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秀珍,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春丽,女,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上诉人石广周、郑秀珍因与被上诉人吕春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石广周、郑秀珍上诉称:上诉人虽然在平顶山市新城区“常绿九天庄园”购得8号楼3单元3+4楼西户房屋一套,但一直没有搬入居住,该房现系毛坯房,未做任何装修。上诉人仍在户籍地卫东区皇台办事处居住、生活、工作。上诉人在新城区“常绿九天庄园”房屋内的大量积水渗漏是因为第三人所致,故上诉人不是本案过错侵权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吕春丽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本案房屋所在地属于侵权行为发生地,同时也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房屋所在地的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拥有此案管辖权。一审裁定处理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辖区,因此,被上诉人吕春丽选择向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石广周、郑秀珍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石广周、郑秀珍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西斌 审判员 赵国跃 审判员 赵 明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李 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