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矫新堂、杨淑晓与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矫新堂,男,汉族,农民,现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毋亚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淑晓,女,汉族,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平民申字第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矫新堂,男,汉族,农民,现住禹州市。
委托代理人:毋亚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淑晓,女,汉族,无业,现住禹州市,系矫新堂之妻。
委托代理人:毋亚军,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
法定代表人:钟德芳,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代表人:李志恒,该分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住所地:禹州市。
代表人:燕东山,该支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矫新堂、杨淑晓因与被申请人大钟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钟运业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平民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矫新堂、杨淑晓申请再审称:其不应当赔偿大钟运业公司浙J508XX号客车修理费5600元、停运损失25000元和转运乘客费用7000元。(一)关于修理费。大钟运业公司原审中提供的郏县大昌汽车装饰商行的修理清单和发票,是在一审、二审中分别提供的,且没有物价部门的评估,不能认定为系本次事故所造成。另外,矫新堂所驾驶的是小轿车,不可能撞到该车修理清单所列的部位,足以证明该修理费与本次事故无关。(二)关于转运乘客费用。该部分费用是否产生,产生多少,应首先查明当天浙J508XX号车上有多少乘客,这从客运站的记录就可以看得很明白。但大钟运业公司并未提供这一有力证据,只是让一个证人出庭对一份转客费用白条进行质证,但当庭即证明该证人并非是白条的书写人,其造假已非常确定,二审法院认定转运乘客费用缺乏依据。(三)关于停运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停运损失,只能计算其修理车辆的时间段内,另外就是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原审没有查明浙J508XX号车修车用了多长时间,该时间段内有几个班次,只是依据了一审时双方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该鉴定的不科学性矫新堂、杨淑晓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综上,大钟运业公司主张的该三项损失均无事实依据,原判决是主观、想当然的错误判决。矫新堂、杨淑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矫新堂驾驶杨淑晓的豫KA8XX号小轿车,因客车线路纠纷故意拦截大钟运业公司的浙J508XX号宇通牌客车,引发交通事故,导致浙J508XX号车辆损坏,矫新堂、杨淑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关于修理费问题。大钟运业公司二审提交的郏县大昌汽车装饰商行修理清单载明,浙J508XX号车在该处修理前挡风玻璃、边窗大玻璃、乘客门启闭装置、车体右侧钣金、右侧补漆等共计花费5600元,与该公司一审时提交的修理费发票数额一致;该公司一审时提交的事故现场照片显示,浙J508XX号车前挡风玻璃、边窗等部位破损。二审判决根据上述证据,结合事故发生时间等具体情况,认定大钟运业公司提交的修理清单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对该公司要求赔付车辆修理费56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应无不当。(二)关于转运乘客费用问题。浙J508XX号车是浙江温岭与河南洛阳区间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势必产生转运乘客问题,发生转运乘客费用。二审判决根据大钟运业公司方证人二审出庭作证情况,未予采信该公司要求赔付转运乘客损失9500元的主张,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酌定转运乘客费用为7000元,并无明显不当。(三)关于停运损失问题。一审法院依据大钟运业公司申请,委托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浙J508XX号车辆停运损失作出鉴定报告,矫新堂、杨淑晓和大钟运业公司虽然对该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但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二审判决采信该鉴定报告并据此认定大钟运业公司停运损失亦无不当。
综上,矫新堂、杨淑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矫新堂、杨淑晓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陈国锋
审 判 员  徐冠军
代理审判员  郭 滨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艳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