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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裕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子洋,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催字第4号
申请人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裕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子洋,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持有的出票人为河南恒通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河南海通化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月21日,出票金额伍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21日,付款人及承兑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济钢支行,汇票号码104000522511203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淮海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翔宇
审 判 员  王金秀
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志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