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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甲,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系申请人张某某之子。申请人称:其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特字第7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甲,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系申请人张某某之子。申请人称:其长子张某甲从小因高烧造成智力残疾,丧失生活自理和劳动能力,且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二级智力残疾证。申请人为此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宣告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本院委托,洛阳科鉴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如下鉴定结论:1、张某甲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张某甲的民事行为能力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某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张某某为张某甲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翔宇
代理审判员  高庆忠
人民陪审员  牛国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