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郭龙与被告成泰荣、孔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275号 原告郭龙,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泰荣,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孔翠连,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成泰荣,系孔翠连丈夫。 原告郭龙与被告成泰荣、孔翠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275号
原告郭龙,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被告成泰荣,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孔翠连,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成泰荣,系孔翠连丈夫。
原告郭龙与被告成泰荣、孔翠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龙、被告成泰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2014年9月15日,被告成泰荣向其借款5万元。后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但二被告拒不归还借款。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5万元。
被告成泰荣辩称:其和被告孔翠连系夫妻关系。其向原告借款5万元情况属实,但其已归还原告2万元,其与被告孔翠连应归还原告3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成泰荣向其借款5万元。2、交易明细两份,证明被告成泰荣归还其的2万元系还以前的借款,该款与本案无关。双方结算后,被告成泰荣还欠其5万元。
被告成泰荣、孔翠连对原告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被告成泰荣、孔翠连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认证意见:因被告成泰荣、孔翠连对原告提供证据1、2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9月5日,被告成泰荣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郭龙现金伍万元整(¥50000)。借款人:成泰荣。身份证号:4108811972032445162014.9.5”。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关于该款,被告成泰荣称其以前向原告借款3万元,向丁伟借款2万元,后丁伟将2万元债权转让给原告,本案中的5万元系其以前向原告借的3万元和向丁伟借的2万元。交易明细中其于2014年8月12日、8月23日、9月26日分别归还原告的4000元、3500元、2万元,系归还5万元借款的利息及本金,现其还欠原告3万元;原告称被告成泰荣于2014年夏天向其借过两次钱,每次都是两、三万元,上述交易明细中被告成泰荣归还的款项系还以前的借款。本案中的5万元是被告成泰荣后来又向其借的款,该款与以前的借款无关。
本院认为:被告成泰荣向原告借款5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被告成泰荣辩称原告起诉其的5万元系其以前向原告借款3万元和向丁伟借款2万元,原告提供的交易明细中的三笔转款系归还原告5万元借款的7500元利息和2万元本金,现其还欠原告3万元。因被告成泰荣归还原告2万元的时间在其给原告出具5万元借条的时间之后,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2万元系还以前的借款,所以被告成泰荣还应归还原告3万元;原告另要求被告孔翠连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该笔借款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泰荣、孔翠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郭龙借款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