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469号 原告王向前,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被告张三成(又名张小三),男,成年,汉族。 被告张东梅,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王向前与被告张三成、张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向二被告依法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向前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8月27日,被告张三成向其借款2万元,其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还款,但二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归还借款2万元。 二被告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张三成向其借款2万元。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未质证。 认证意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张三成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现金(20000元)贰万元整。小三2010.8.27日”。该款至今未还。另查,二被告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张三成向原告借款2万元,有其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上述借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该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二被告共同归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三成、张东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向前借款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卫 云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