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32号 原告李跟成,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水泉,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海丰,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跟成与被告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其有二子,长子李庆锋,次子李庆喜,其与妻子离婚后,其前妻跟随次子生活,其独自生活,2008年12月5日,其再婚。因豫光金铅集团公司污染问题,市里决定柿槟村整体搬迁,根据相关政策,其分得柿槟新村2号楼西单元602室房屋一套。2014年9月16日,其给被告出具承诺一份,但其后来发现被告将给其分的房屋确认到其长子名下,并将其应分的老房补偿款也支付给其长子。其认为其向被告作出的承诺显失公平,故请求依法撤销2014年9月16日其向被告作出的承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委员会,经审查该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跟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