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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跟成与被告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32号 原告李跟成,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水泉,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海丰,济源市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03732号
原告李跟成,男,195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卫国,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水泉,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海丰,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李跟成与被告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委员会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其系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其有二子,长子李庆锋,次子李庆喜,其与妻子离婚后,其前妻跟随次子生活,其独自生活,2008年12月5日,其再婚。因豫光金铅集团公司污染问题,市里决定柿槟村整体搬迁,根据相关政策,其分得柿槟新村2号楼西单元602室房屋一套。2014年9月16日,其给被告出具承诺一份,但其后来发现被告将给其分的房屋确认到其长子名下,并将其应分的老房补偿款也支付给其长子。其认为其向被告作出的承诺显失公平,故请求依法撤销2014年9月16日其向被告作出的承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济源市克井镇柿槟村村民委员会,经审查该村民委员会不存在,故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跟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依法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卫 云
人民陪审员  孙亭亭
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史芳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