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王素贤与被告颜胜东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素贤,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颜胜东,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贤诉被告颜胜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素贤,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颜胜东,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贤诉被告颜胜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