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207号 原告王素贤,女,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颜胜东,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贤诉被告颜胜东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素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素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素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小坤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