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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刘庄与被告陈小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济源市联华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薛刘庄,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小栋,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郭红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
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薛刘庄,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小栋,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郭红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孙新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源市联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利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薛刘庄与被告陈小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济源市联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素娟
代理审判员  卢 伟
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苗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