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53号 原告薛刘庄,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小栋,男,成年,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郭红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孙新利,该公司经理。 被告济源市联华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利波,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薛刘庄与被告陈小栋、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济源市联华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素娟 代理审判员 卢 伟 人民陪审员 张艳凤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苗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