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327号 原告牛爱香,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仁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崇武,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殿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 代表人崔长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志刚,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爱香诉被告济源环球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爱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素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银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