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济民一初字第3443号 原告董风凯,男,196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大华,济源市沁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虎龙,男,成年,汉族。 被告蒋月梅,女,成年,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董风凯诉被告翟虎龙、蒋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