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一初字第50号 原告王东勤,女,198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二女,女,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勤诉被告王二女所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二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苗苗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小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