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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守玉与被告张启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30-1号 原告李守玉(曾用名李华),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食品家属楼。 被告张启栋(曾用名张启栋、张启动),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丁集路口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玉与被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30-1号
原告李守玉(曾用名李华),男,1947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食品家属楼。
被告张启栋(曾用名张启栋、张启动),男,1944年出生,汉族,住项城市丁集路口西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玉与被告张启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玉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守玉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守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5元,退回637.5元,收取637.5元保全费128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魏国福
审 判 员  韩瑞静
人民陪审员  苏现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金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