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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5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生,住项城市高寺镇。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生,住项城市新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57号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8年生,住项城市高寺镇。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2年生,住项城市新桥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承担。
审判员  胡长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高中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