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071号 原告张春芳,男,1959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文化路。 委托代理人刘进宝,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项城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李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腾飞,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晓涛,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项城石油分公司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芳与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项城石油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欲通过非诉解决此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春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春芳承担。 审 判 员 王 景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代书记员 苏红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