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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刘光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66号 原告刘爱华,女,汉族,住项城市南顿镇。 被告刘光辉,男,汉族,1985年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刘光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166号
原告刘爱华,女,汉族,住项城市南顿镇。
被告刘光辉,男,汉族,1985年生,住址同原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华诉被告刘光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好,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爱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家立
审 判 员  王艳玲
人民陪审员  高 祥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马 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