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32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光亚,男,出生于1981年,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丁集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光亚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建伟,被告人马光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5日20时左右,被告人马光亚在项城市丁集镇崔庄附近,因琐事用扳手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李纪贞头部打伤。经鉴定,李纪贞额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 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马光亚主动到项城市公安局投案。 案发后,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马光亚赔偿被害人李纪贞人民币60000元,被害人李纪贞自愿撤诉,要求不再追究被告人马光亚的法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光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出警经过、到案经过、诊断证明、情况说明、收条、撤诉书、和解协议、照片说明;证人李大密、马德磊证言;被害人李纪贞陈述;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补充说明;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光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光亚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光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光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亚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 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