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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田军领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军领,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项城市王明口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1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军领,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项城市王明口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9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军领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军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9日凌晨,高新中驾驶豫PM8353号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项城市湖滨路欧蓓沙商贸城处时,车辆因爆胎发生故障,高新中将车辆停放路边,被害人胡智慧驾驶豫P05E83号轻型货车前去维修,将车辆停放在PM8353号低速货车前方。2014年11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田军领驾驶豫PY1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豫P8307挂)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因疲劳驾驶不能发现,撞住PM8353号货车尾部,造成维修人员胡智慧当场死亡及三车损坏交通事故发生。经项城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军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上事实,有被告人田军领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孔铁军、高新中、闫玉梅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证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田军领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田军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9日凌晨,高新中驾驶豫PM8353号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项城市湖滨路欧蓓沙商贸城处时,车辆因爆胎发生故障,高新中将车辆停放路边,被害人胡智慧驾驶豫P05E83号轻型货车前去维修,将车辆停放在PM8353号低速货车前方。2014年11月9日3时30分许,被告人田军领驾驶豫PY166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豫P8307挂)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因疲劳驾驶不能发现,撞住PM8353号货车尾部,造成维修人员胡智慧当场死亡及三车损坏交通事故发生。经项城市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田军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1)、被告人田军领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1月8日18时,我驾驶豫PY169半挂大型货车从项城出发到许昌去拉石子,装了100吨石子,装了石子已经23时了,我就开着车走低速回项城,2014年11月9日3时30分左右走到湖滨路快到天安大道,当时我犯困,我突然听到响声,我的车就出事了,等我反映过来时,我的车已经翻了,我从驾驶室爬出来,看看我的车撞住了一辆拉水泥的车,还有一辆流动补胎的半截头车,我的车在快车道最西边,车头翻在西边绿化带上,挂车没有翻,水泥车被撞掉头了紧靠在我车挂车的右侧,补胎的半截头车被水泥车挤在绿化带内的路灯杆上,这时有人说,有人找不到了,我就给车老板周长城打电话,老板周长城到事故现场还找了人,周长城打了119和120,119和120和交警到了现场从散落在路面的水泥堆里把人扒出来,120检查人已经不行了,交警看完现场就把我带到交警大队了。
(2)、证人孔铁军证言:时间是2014年11月9日凌晨3点多,卖轮胎的老戴给我打电话说湖滨路有一辆拉水泥的车坏了,让我去修理,我就开着俺家的半截头货车和俺家属胡智慧一起去湖滨路,我到地方后把俺家的车顺头停在那辆拉水泥的车前,大概有半个多小时,当时我在水泥车的右边一米多远处装轮胎,俺家属也没和我在一块,她去俺车头前面了,我就不知道咋回事,北边过来一辆大货车就撞到拉水泥的货车上了,我家的半截头货车、拉水泥的车和大货车三辆车都挤到一块了,我找俺家老伴也找不着,后来才知道俺老伴胡智慧压在了水泥车下边了,消防队的人来到、还有其他几个人把俺老伴从车下抬出来,救护车也来到现场,救护车上的医生说俺老伴已经死亡了。
(3)证人高新中证言:2014年11月9日凌晨,我开着豫PM8353号低速货车走到项城市湖滨路天安大道路口北右前轮爆胎,我把车靠路西停下联系一个流动补胎的,大概凌晨3点左右,流动补胎车去了,去两个人,一男一女,流动补胎车停在我车前面,那个男的和我一块卸轮胎,我一抬头看见北边过来一辆车,我还没反应过来哩,那辆车就撞到我车上啦,撞了以后我摔倒了,不知道一啥啦,我醒过来后发现自己在地上躺着,当时俺家属在车上休息,我跑到车跟前把她喊起来,当时那个补胎的说他女人找不着啦,让我打电话,我说我手机找不着了,后来他报了警,后我看119去了,当时我和俺老婆浑身不得劲,俺两个一块去永丰卫生院看病。
(4)证人闫玉梅:2014年11月11日的证言主要证实:因其丈夫高新中驾驶的皖K8353号拉水泥车因爆胎发生故障将车靠路西停放,后一辆半截头车前去维修,并将车停放在其家车辆前方,因闫玉梅在车中休息,发生事故时被震晕不知情。并证实其丈夫驾驶车辆后边放置的有一截树枝子做为警示标志。
(5)证人周长城证言:2014年11月19日的证言主要证实肇事车辆发生事故时就驾驶员田军领自己,并证实肇事车辆有保险、田军领有驾驶证。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调解协议、撤诉书、谅解书
(9)、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户籍证明、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军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军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光明
审判员  陈 矿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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