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13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金棒,男,出生于1972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候庄村。2004年因犯盗窃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07年因销售赃物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连和明,男,出生于1971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郑郭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许保军,男,出生于1960年,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项城市王明口。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9月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1日被项城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4)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棒、连和明犯盗窃罪;被告人许保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棒、连和明、许保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伙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高寺镇前袁楼张松志家,盗窃银色雅马哈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1567元、海尔双开门冰箱1台、价值1386元、白色格力分体空调1台,价值1534元、小麦1000斤、2双毛巾被、2双毛毯、1条被子、现金6000元。 2、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伙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秣陵镇李庄行政村马庄村,盗窃李水生家美的分体空调1部,价值2841元;海尔统帅冰箱1台,价值2408元;王牌DVD影碟机1台,价值150元;毛毯6条、太空被5条、华生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价值400元;小麦2300斤,价值1500元。 3、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伙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秣陵镇马庄刘华丽家,盗窃银灰色小飞哥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2816元。 4、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伙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秣陵镇马庄程功家中,盗窃银元4块、粮票1沓。 5、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邓庄村高庄,盗窃田凤祥家棉花被子6条、录音机1台、单子、孝布、衣服、架车。 6、2014年8月20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秣陵镇马庄程建华家,门撬开了,没有偷走东西。 7、2014年6月10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城郊周集袁庄,盗窃袁绍营家黑色雅迪电动车1辆,价值2915元。 8、2014年7月15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丁集王三庄,盗窃极道荣家小麦2100斤、价值2310元,4个小木凳子、火腿肠1箱、红旗渠香烟1条、电动喷雾器1个、20斤芝麻、落地扇1个、102元钱。 9、2014年8月26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盗窃刘洪志家波尔山羊6只,价值9990元。 10、2014年8月26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潘得动家,门撬开没有偷走东西。 11、2014年8月26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潘得领家,门撬开没偷走东西。 12、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张旭龙家,偷走紫红色亚马哈助力摩托车1辆,价值600元。 13、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潘克金家,偷走银灰色金朋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3376元。 14、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曹小庄村曹献伟家,偷走比德文电动车2辆,价值5949元。 15、2014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丁集镇石楼村闫庄村秦国平家,偷走蓝色淮海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2994元。二人将车卖给了许保军。 16、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邓庄师庄村位东健家,偷走黑色嘉陵摩托车1辆,价值2538元;粉红色爱玛电动车1辆,价值1654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金棒、连和明、许保军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松志、李水生、刘华丽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治宣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物证福田机动三轮车一辆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李金棒、连和明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保军之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金棒、连和明均辩称没有见高寺镇前袁楼张松志的6000元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许保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伙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高寺镇前袁楼张松志家,盗窃银色雅马哈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1567元、海尔双开门冰箱1台、价值1386元、白色格力分体空调1台,价值1534元、小麦1000斤、2双毛巾被、2双毛毯、1条被子、现金6000元。 2、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伙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秣陵镇李庄行政村马庄村,盗窃李水生家美的分体空调1部,价值2841元;海尔统帅冰箱1台,价值2408元;王牌DVD影碟机1台,价值150元;毛毯6条、太空被5条、华生电动三轮车电瓶4块,价值400元;小麦2300斤,价值1500元。 3、2014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伙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秣陵镇马庄刘华丽家,盗窃银灰色小飞哥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2816元。 4、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伙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秣陵镇马庄程功家中,盗窃银元4块、粮票1沓。 5、2014年8月20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邓庄村高庄,盗窃田凤祥家棉花被子6条、录音机1台、单子、孝布、衣服、架车。 6、2014年8月20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秣陵镇马庄程建华家,门撬开了,没有偷走东西。 7、2014年6月10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城郊周集袁庄,盗窃袁绍营家黑色雅迪电动车1辆,价值2915元。 8、2014年7月15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丁集王三庄,盗窃极道荣家小麦2100斤、价值2310元,4个小木凳子、火腿肠1箱、红旗渠香烟1条、电动喷雾器1个、20斤芝麻、落地扇1个、102元钱。 9、2014年8月26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盗窃刘洪志家波尔山羊6只,价值9990元。 10、2014年8月26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潘得动家,门撬开没有偷走东西。 11、2014年8月26日夜,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潘得领家,门撬开没偷走东西。 12、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张旭龙家,偷走紫红色亚马哈助力摩托车1辆,价值600元。 13、2014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东潘营村潘克金家,偷走银灰色金朋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3376元。 14、2014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曹小庄村曹献伟家,偷走比德文电动车2辆,价值5949元。 15、2014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丁集镇石楼村闫庄村秦国平家,偷走蓝色淮海电动三轮车1辆,价值2994元。二人将车卖给了许保军。 16、2014年8月15日凌晨,被告人连和明和李金棒骑机动三轮车,到新桥镇邓庄师庄村位东健家,偷走黑色嘉陵摩托车1辆,价值2538元;粉红色爱玛电动车1辆,价值165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金棒、连和明除对盗窃高寺镇前袁楼张松志的6000元钱有异议外,对其他事实均当庭供认不讳,被告人许保军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有被害人张松志、李水生、刘华丽等人的陈述;证人李治宣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收条;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记录和照片;物证福田机动三轮车一辆等证据证明材料,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棒、连和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十六起,盗窃价值5413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保军明知是赃物而收购,价值2994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当庭认罪,被告人李金棒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棒、许保军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三起未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金棒、连和明辩护观点,无证据证实,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连和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日止)。 二、被告人李金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 三、被告人许保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没收作案工具福田牌机动三轮车一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光明 审判员 陈 矿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