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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位艳伟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艳伟,男,出生于1981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东方办事处。2009年12月2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项刑初字第00027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位艳伟,男,出生于1981年,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项城市东方办事处。2009年12月25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项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3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项城市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位艳伟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位艳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4日21时许,被害人吕金辉因为酒后和武海芳发生争执,后武海芳、位艳伟开车将吕金辉拉到东张营村对吕金辉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和解。以上事实,有被告人位艳伟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吕金辉的陈述;证人武海芳、鲁怀权、吴国文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处警经过、刑事判决书、协议书;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位艳伟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从犯且系累犯,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位艳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21时许,被害人吕金辉因为酒后和武海芳发生争执,后武海芳、位艳伟开车将吕金辉拉到东张营村对吕金辉进行殴打,致使其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和解。
以上事实,被告人位艳伟当庭供认,且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位艳伟的供述:2013年3月24日晚上,武海芳让我到水新路百乐门KTV找他,我见到他后,武海芳让我打车拉着他和另一男子去胡营路口吃饭,后武海芳又叫的位翔,我们几个在胡营路口的祥去阁饭店吃饭,我们几个人喝的白酒。后武海芳和吕金辉喝多了,他俩互相抬杠都说在这一片拿的严。后我们从饭店出来上了车,我开车向东去,吕金辉说他和张现中关系好,武海芳说他和张现中的关系也好,他俩让我开车去找张现中,到了东张营张现中家里没人,武海芳和吕金辉下车后就打起来。他俩打在一起时,我上去打了吕金辉几拳,后吕金辉倒地了,武海芳照吕金辉身上跺的,我没有跺他。后我看武海芳照他身上跺的太很了,我上去劝了。我和吕金辉达成调解了,我和武海芳、位翔赔偿他20万元。
(2)同案犯武海芳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在2013年3月24日晚上,我和吕金辉、位翔、位艳伟喝酒,后来喝多了吕金辉开始说大话。说认识东张营的书记张现中,说比我拿的严,我们就开始抬杠,我们就到东张营村找张现中。到那没有找到张现中,我和吕金辉抬脑了,我就开始打他,位艳伟就把吕金辉推倒了,我上去跺他,位翔和位艳伟帮我打了吕金辉几拳把他放倒在地,吕金辉坐地上一直骂,我上去跺他。后我们报他拉到东方大道,让他下车他不下,我又打他一阵他推下去了,我们开车走了。我是朝他身上踢的、跺的,后来我们调解了。
(3)被害人吕金辉的陈述:2013年3月24日中午,我和吴国文、李子恒、吴春芝等人,在永丰吃的饭。后我们到项城百乐门歌厅唱歌,我喝晕了。等我清醒时我知道我和武海芳、位翔、位艳伟在东方大道一个火锅店里吃饭。中间武海芳问我东方药厂后边的地的事你知道?,我说不知道。武海芳说我不老实,后他们三个把我拉到车上开到一个地方,他们三人把我拉下车。武海芳说他不老实,挂他。位艳伟抓住我一个顶膝把我弄倒,后他们三个就开始跺我。打了有半小时。后他们把我拉到车上张营东的柏油路上,武海芳说我不老实,位翔把我打倒之后,他们三人开始踢我,后来我被打晕了。我醒后我发现我在鲁毛的家门口,我就喊鲁毛他开门后我躲在他家了。
(4)证人位翔证言:位艳伟开车带我、武海芳、姓吕的到东张营找张现中,到张爱中的诊所东边,我看见武海芳和姓吕的打成一团了。我和位艳伟上去劝,拉开之后不打了,不一会武海芳和姓吕的又打在一起了。我没打,我动手拉架了,我同意调解。
(5)证人张爱中证言:前天下午4点多,吕金辉、吴海芳还有一个男的到我诊所里坐一会就走了,没有打架。
(6)证人鲁怀权证言:2013年2月24日夜里,我已睡觉了,听风楼下有人叫我,我一开门吕金辉就跑进我家楼道,外边站着三个男的。后吕金辉用手机给他家人打电话,那几个人就走了。
(7)证人张刚证言:2013年3月24日晚上9点50左右,我打110报警了。我在东张营村我家北边路口,看见有三个男人在打一个男人,被打的人在地是躺着,那三个男的照他身上不停的跺、踢,我看跺的怪狠我就报警了。我现在商丘打工。
(8)证人吴国文证言:2013年3月24日中午,我和武海芳、吕金辉等人在一起吃饭,饭后我们到百乐门唱歌。下午5点时我开车把吕金辉送到他家楼下,下车时他说他的钱包丢了,在门口碰见胡春芝,胡春芝把吕金辉的钱包给了吕金辉,然后吕金辉坐上武海芳的车走了。25日凌晨吕金辉给我打电话说武海芳带着两个人打他了,早上我见到武海芳部他打吕金辉弄啥,他说喝多了打的他,是他和位艳伟和位翔打的他。后来我到医院看吕金辉的伤很重,我就找武海芳得给人家拿钱,后他父亲和他妻子拿7万元送到医院。
(9)书证户籍证明、处警经过、刑事判决书
(10)住院病历资料、法医鉴定结论
(11)调解协议书和收条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位艳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位艳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位艳伟当庭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谅解,可以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位艳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3日起至2015年3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光明
审判员  陈 矿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亚南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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