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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子宽诉被告束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196号 原告林子宽,男,1958年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民权东路. 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地,女,1983年生,回族,住项城市秣陵镇。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男,1957年生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196号
原告林子宽,男,1958年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民权东路.
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地,女,1983年生,回族,住项城市秣陵镇。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男,1957年生,回族,住项城市水寨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子宽诉被告束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子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子宽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子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子宽负担。
审判长  张英海
审判员  白 光
审判员  赵小珂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宏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