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项民初字第01196号 原告林子宽,男,1958年生,汉族,住台湾省台北市民权东路. 委托代理人于洪亮,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束地,女,1983年生,回族,住项城市秣陵镇。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男,1957年生,回族,住项城市水寨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子宽诉被告束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子宽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子宽以双方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子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子宽负担。 审判长 张英海 审判员 白 光 审判员 赵小珂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朱宏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