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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文军聚众斗殴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少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文军,男,1995年生,汉族,学生,初中辍学,住项城市东方大道。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3年7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9日,项城市人民检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少刑初字第00105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文军,男,1995年生,汉族,学生,初中辍学,住项城市东方大道。因涉嫌聚众斗殴罪,2013年7月4日被项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8月9日,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胡文军被取保候审。2014年9月28日,被告人胡文军被项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未检刑诉(201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文军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志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文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0日晚8时许,罗鑫(另案处理)与李新(另案处理)、韩军强(已判刑)在项城市建材市场附近吃饭时发生纠纷,后相约在项城市丁集路口聚众斗殴。2013年7月1日凌晨零时许,罗鑫纠集李禹昊、刘子鑫、丁福刚、马玉鑫、罗浩、牛力强、杨鹏举、李成博、刘少东、张亚伟(已判刑)以及被告人胡文军等人,在项城大酒店集合,分发砍刀等作案工具后,在李禹昊的白色轿车引领下,分别乘坐出租车赶到项城市丁集路口,见到李新、韩军强等人后,双方及发生殴打,在互殴过程中,致李新、张亚伟、蒋俊勇及路人徐向前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亚伟、韩军强、马玉鑫、罗浩、牛力强、杨鹏举、李成博等人证言;书证户籍证明、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以及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文军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文军在作案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小,正处于青少年时期,法律意识淡薄,因一时冲动而走向犯罪道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予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胡文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文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 猛
审判员 张东华
审判员 马艳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琳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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