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项刑初字第00188号 公诉机关项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聂汉保,男,出生于1953年,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2010年7月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4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7月2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4月6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4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卫富,男,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聂培兴,男,出生于1981年,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2014年4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4年4月8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4年5月13日由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5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项检刑诉(2014)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聂汉保、聂培兴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师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聂汉保及其辩护人李卫富;被告人聂培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项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被告人聂汉保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聂汉保上诉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2年7月,聂汉保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先后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此后,被告人聂汉保以太康县人民法院捏造事实为由,带领多名无关人员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等地滋事闹事。其子被告人聂培兴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周口市委等地多次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2013年8月份之后,二被告人又以聂培兴娶妻盖房需要巨额赔偿等理由,二被告人互相配合,继续多次到北京、周口市委等单位门口闹事。自2012年以来,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滋事闹事行为为要挟,多次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施压,迫使稳控单位太康县王集乡人民政府和被控告单位太康县人民法院屈服。被告人提出索要钱财200万元、100万元,最终确定索要钱财80万元的无理要求。后通过稳控单位太康县王集乡政府分四次索要走现金0.95万元、0.8万元、25万元和0.7万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聂汉保、聂培兴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爱梅的陈述;证人张世金、李伊明、耿立秋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领条;物证照片;视听光盘等证据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聂汉保、聂培兴之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分别判处。 被告人聂汉保、聂培兴当庭拒不认罪。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聂汉保主观上没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认定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被告人聂汉保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聂汉保上诉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2012年7月,聂汉保刑满释放后提出申诉,先后被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此后,被告人聂汉保以太康县人民法院捏造事实为由,带领多名无关人员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天安门等地滋事闹事。其子被告人聂培兴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共周口市委等地多次散发传单、张贴大字报。2013年8月份之后,二被告人又以聂培兴娶妻盖房需要巨额赔偿等理由,二被告人互相配合,继续多次到北京、周口市委等单位门口闹事。自2012年以来,二被告人采取上述滋事闹事行为为要挟,多次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施压,迫使稳控单位太康县王集乡人民政府和被控告单位太康县人民法院屈服。被告人提出索要钱财200万元、100万元,最终确定索要钱财80万元的无理要求。后通过稳控单位太康县王集乡政府索要走现金2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聂汉保供述和辩解:2012年7月我被刑满释放后,我认为川汇区人民法院判我寻衅滋事三年我认为我是被冤枉的我就开始上访,刚开始是正常上访,但是得不到解决我就开始非访。刚开始我去北京几次都是我自己去的一直没有处理结果还被拘留了,后来我知道五个人以上上访属于群访,上级就比较重视了,然后我就开始组织人进行群访,总共组织了三次,第一次乡政府给了9500块钱鉴定费和第二次乡政府给了8000块钱的花费,第三次给了7000块钱的花费我们才回来。2012年7月20日我从监狱释放后,我就开始上访,我去了北京上访几次后,我的问题没有解决。2013年春天的时候我非访了,是王集乡的工作人员李伊明把我从北京接回太康,回到太康之后李伊明让我见了我们乡的书记张爱梅,张爱梅又带着我到太康吃的饭,当时在一起吃饭的有聂申、李伊明、姚继伟、信访局的张世金,王集乡书记张爱梅,王集乡派出所所长于海,吃过饭之后张爱梅带着我们这些人就到了太康县委见了政法委书记刘涛,刘涛书记说我也不说法院有理,他提出来这个事私了算了,我当时表态说我不要钱,刘涛书记说咱俺弟兄们说这个事你看多少钱算结束,我说如果要是讲钱的话100万也不多,我给你面子给我六十万这个事就算了,刘涛书记对张爱梅和于海说,让他们两个做袁亚坚的工作把这六十万给我。当时我也没上访在家等消息,过了一段时间也没有啥消息我正准备着到北京去上访,我们乡的副书记姚继伟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王集乡政府,我到了王集乡政府之后,姚继伟说你要这六十万有点多,能不能中间砍,给你三十万,这个钱还得我们王集乡政府出,我说我不愿意,姚继伟说给你三十五万,我说本来要六十万还嫌少,是因为给刘涛书记的面子,你现在给我三十五万我不愿意,姚继伟又说张爱梅书记因为你上访还到县里做检讨,乡里还要垫钱你都不可怜可怜乡里的领导,乡里的领导对你咋样?我说不错。当时我考虑着王集乡政府对我不错,我就同意了,又过了一段时间答应给我的三十五万也没有兑现,然后我就到北京上访去了。后来因为非访我被王集派出所拘留了,从拘留所出来之后我去周口市三医院看病,在我看病期间耿立秋打电话联系我,让我去周口市平原宾馆见他和袁亚坚,见到袁亚坚之后,袁亚坚对我说我儿子聂培兴在中级人民法院写字骂他了,我说我不知道,袁亚坚说我给你想办法解决点钱你别再让你孩子骂我了,你也别再告了,我说我不要钱,耿立秋说为了我的面子别找恁些事了,袁亚坚说我刚开始到太康县人民法院的时候不了解你的情况,有人说你的坏话,我想办法找领导给你批点钱,多了我也办不成,我给袁院长说乡里姚继伟说给我三十五万我还嫌少,当时为了乡里的面子我同意,你既然说误会我了,我再让十万按二十五就算了,要是成的话就八月十五之前给我就算了,我就不再告你了,孩子再骂你我负责,你要是二十五万办不成你就别再找领导了,袁亚坚说你的意思不就是二十五万吗我尽量办,到了八月十五没有给我钱,然后我给耿立秋打电话,耿立秋说你再等一个星期,当时耿立秋给我说袁院长安排好了,这个事只能按家庭特别困难才能批这个钱,耿立秋给我打印了一份家庭特别困难申请书,上面把我的名字都打印好了,我在上面按了我的手印,耿立秋把家庭特别困难申请书给我,我拿着回到村里盖得章,又到了乡政府盖了章,后来我把原件给了耿立秋,我复印了一份自己留着,后来这个钱还是没给我,我给耿立秋也联系不上了,我认为是他们又骗我了,我又开始到北京上访,我儿子聂培兴知道这个情况之后他也非常生气,他就开始到周口市人民法院“吆喝”袁亚坚骂袁亚坚,又去周口市委闹,袁亚坚在周口报警说聂培兴的住处有炸药,荷花路派出所的民警到聂培兴在淮阳的住处进行搜查时没有发现炸药,发现了有上访材料,我儿子聂培兴生气问派出所的人是谁陷害他说有炸药,然后聂培兴从二楼跳下去腿摔断了,最后在周口市骨科医院进行的治疗,荷花路派出所把住院费用全部拿出来了,还给了一部分生活费。从我儿子腿摔断之后我就继续上访我就不再讲钱了,后来耿立秋看病回来给我打电话联系我,我就去了耿立秋家,到了他家之后耿立秋说我要不是有病你们也不会发生这个事了,我给袁亚坚说好了二十五万块钱都给你准备好了,我说你有病了袁亚坚也有病了吗,这么长时间给你们联系不上了我认为你们又骗我了,我孩子聂培兴也摔着腿了,别说二十五万就是刘涛书记说的六十万现在我也不要了,耿立秋说为了我的面子你看咋样结束吧,我说现在给我100万亏不亏,你非让我给你面子也别说100万了,我再给你让20万,给我80万连我和儿子的事就算了,耿立秋没有表态,他说我和袁院长说一下。我在家等了一段时间还没有消息,我又去北京上访了,乡干部李伊明到北京去接我,有一次我们在国家信访局附近的陶然桥上说话,这时耿立秋打电话,我接了电话之后耿立秋说你从北京回来吧,你说的那个事给你解决,我说不要钱了这个事别再讲了,耿立秋说80万就80万给哥点面子再少点,我说80万少个糖钱我也不再要了,我本来就不准备再要钱了。王集乡政府的李伊明把我接回来之后,我儿子在周口市委“吆喝”袁亚坚,周口市委的工作人员对我儿子说已经通知你们太康县县委了,让他们过来给你解决这个事,当时我在家,王集乡书记张爱梅打电话让我和她一起去周口,当时我们一起去的有我们村的支书孙西勇、乡书记张爱梅、副书记应建辉、乡干部李伊明、还有张爱梅的司机和我。我们在骨科医院附近的一个宾馆里,到地方之后我和张爱梅、周新杰就开始在宾馆里开始谈,刚开始张爱梅找我儿子聂培兴谈,后来张爱梅给我说你儿子说多少钱都不要,他要争口气,让我给我儿子做工作,我儿子对我说非要是给钱的话都给300万元,他们不给就算了反正也不想要,然后我又给周新杰说我当100万的家,给200万就算了,当时周新杰没有表态,说完这话之后我就和儿子就去医院了,后来张爱梅到医院找到我,张爱梅说我听李伊明说上次你在北京陶然桥,打电话讲那80万是咋回事,我说80万当时不是没商量好吗,张爱梅说当时太康法院已经给你说80万了,咱就按80万算了,我说张书记孩子说80万嫌少不让要,我又给我儿子做工作,后来我儿子对我说他们要是说给80万的话,让他们一次付清他们要是拿就算了,我把我儿子给我说的话向张爱梅书记说过之后,张爱梅说你给耿立秋联系下吧,我就给耿立秋打电话说,这80万你们要是给我就算了,不给我以后就别再讲了我就不要了,耿立秋说我给袁亚坚院长说说。又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我又去北京上访,张爱梅到北京找到我说,你要的80万块钱已经转到我们乡账户上二十五万了,这80万块钱法院愿意给你了,你现在回去这二十五万先给你,我同意了,我又对张爱梅说剩下那55万啥时候给,要是时间长了这二十五万我也不要了,当时我就给耿立秋打电话,耿立秋对我说一次不合适,要三次付清,三个月付完,一个月付一次,这个二十五万先给你,年前再给你个三十万,剩下那二十五万等过完年正月底给你,然后我就回到了太康,后来在太康县信用联社张爱梅和李伊明、应建辉、李长虹他们给了我二十五万元。 2、被告人聂培兴供述和辩解:我是去反映因为太康县人民法院院长袁亚坚,诬告冤枉我父亲做了三年牢,我的腿因为我帮我父亲反映情况摔伤了,我去北京的主要是两个诉求,第一是太康县人民法院愿意赔偿我父亲80万了解此案,但是他们只给了我父亲25万,剩余的钱一直没给,要求尽快给。第二是周口市荷花路派出所在我腿摔伤后我失去了劳动力,我要求周口市荷花路派出所先解决我一年的误工费,每天按150元。 3、被害人张爱梅陈述:第一回是在北京,开“十八大”会议期间,聂汉保去了北京,我们乡里知道后,派乡干部、信访组成员李伊明带人和派出所于海所长一起去北京找到了他们,聂汉保要求给他9500元钱,说是他给法院代理官司有鉴定费及其他费用必须给他,他就这次不访了同意返回,当时实在没办法就给了他,他才领着人返回。当时他给干部打的有领条。我们乡里又没有这个钱支出,我就给法院周新杰院长打电话,说聂汉保的稳控工作很难做,我们需要很多花费,让他们支持一下,后来周新杰院长安排打给乡干部李伊明20000元,李伊明将这9500元给了聂汉保,剩下的钱我们乡里稳控聂汉保父子用了。 第二次是他从北京回来之后,提出要求必须将他们这次上访的费用拿出来,要不然就又要去上访。于是经过协商我们又给聂汉保8000元,是经李伊明的手给他的,聂汉保打的有条子。这一次也是我给周院长说的。我说了聂汉保要8000元,聂汉保带人去北京花的钱必须拿出来,要不然聂汉保去北京,他孩子在周口闹。最后周院长安排打给了我们乡里10000元。我们给了聂汉保8000元。 第三次2013年11月份,聂汉保的儿子聂培兴在周口市委吆喝太康县法院,法院的领导让我去周口做聂培兴的思想工作,我和周新杰副院长,区委书记应建辉,乡干部李伊明,我们带着聂汉保去了周口骨科医院,我们先在骨科医院附近的宾馆里同聂汉保谈的话,我们先给聂汉保谈让他劝其儿子不要再到市委吆喝法院了,有事说事,要走正当法律程序处理问题,并且周院长还说,光这样闹也解决不了问题。聂汉保当时说,可以给钱解决,要给就给200万。周院长说这是不可能的,也没有具体说咋解决,没谈成。没多久时间,聂汉保又去北京上访了,我派李伊明去北京找聂汉保,在我关注聂汉保这个事期间,李伊明给我汇报过聂汉保说他的事情要解决法院的给他至少80万。老耿也给我说过他在做聂汉保的工作,争取让聂汉保稳定不出事,但是聂汉保父子难以稳定,法院和我们乡里都陷入为难的境地,找不到解决的办法。在这期间,聂汉保在11月份和12月份又去了北京,聂培兴来回在周口吆喝法院,当时法院相当为难,我们也难以稳控。为此,法院和我们两家很犯愁。这期间我和法院的领导袁院长多次沟通,寻求解决办法。实在无奈,这期间,老耿给我说,聂汉保一直给他联系,说过聂汉保要钱的事。12月份一天,那次聂汉保又去了北京,我又派乡干部李伊明去做聂汉保的劝返工作,我随后也去了。我到北京见到聂汉保,说钱在我们乡里帐上,聂汉保才同意返回。回来后我就开了党委会,安排办了有关手续,就给了聂汉保、聂培兴父子25万。 3、证人袁亚坚证言:聂汉保是太康县王集乡人,曾经因为多次带人到太康县人民法院闹事、冲击法院,县公安局立案后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他便与他的儿子聂培兴四处对我们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并在周口、北京等地滋事,甚至要挟杀人、制造爆炸、造成影响,对政府施压,进行敲诈勒索。因为我是太康县人民法院的现任院长,接待过聂汉保,他父子俩便将矛头对准了我,利用小字报、写标语的形式,对我及我的家人进行辱骂和攻击,妄图使被控告法官屈服,使我屈服,使法院屈服,使政府屈服,以满足他们提出的勒索财物的条件。聂汉保这次出狱后,大概是2012年底,曾找县政法委领导说给他60万他不再找事。遭拒绝后,继续诬告陈枫、张海亮等人索贿受贿,并诬告我私放了一个涉及毒品的罪犯。他常到北京,在天安门及中南海等地滋事,闹得不可开交,使县乡遭受了很大的压力,王集乡多次表示想让法院能出面给他谈谈,就在这种情况下,我叫我们院的临时工耿立秋同志在中间做做聂汉保的工作并联系他见面,他说在周口看病,我们在周口见的他。我们见面后,我先让他说私放毒品犯是怎么回事,他支吾半天也没答上来,最后说是听别人讲的。接着我给他指出几年来他对太康法院恶意滋事的行为、对法院造成的伤害、法院对他的忍让克制以及川汇区法院判决他的法律依据等等。聂汉保最后回答说:“我就是有错,法院也不该判我恁重,因为判我的刑,俺儿的媒也散了,俺俩以后生活无着落,俺儿买房子娶媳妇也得几十万。”我说:“你说说法院凭什么给你钱?”他说:“法院不给,乡里给也行,县里给也行,我受了损失,必须加倍给我补过来,20万还不够给俺儿买个楼角子呢。给我20万块钱,此事就拉倒,不然,永远不算完,我上北京,俺儿在周口,想杀想剐我也不管了”等等,明目张胆当面威胁我,我当时很气愤,此事不欢而散。到了晚上,耿立秋给我打电话说,聂汉保给他打电话了,说20万也不行,他儿不同意,得30万,至少25万,耿立秋还在电话里听他儿直喊:“20万打发要饭哩”等等。过了几天,聂汉保看无消息,便继续到北京闹事,带的人也越来越多,少则四、五个人,多则八、九个人,闹得也越来越厉害,不到半年的时间里仅被北京公安训诫就达多次。2013年9月份,他儿聂培兴在周口作案摔伤后,他要钱的价码就提高了,王集乡的同志、县信访局的同志以及我院周新杰副院长和耿立秋同志都给我说过,聂汉保父子提出要200万、120万、100万等巨额条件,最后说80万这是底线,一分钱不能再少了,王集乡张爱梅书记也多次给我提及此事。耿立秋同志还曾给我讲,聂汉保给他说:“我看乡里是不认出这个钱,我叫乡里整天到北京接我,叫乡里狠花钱,到时候花的比我要的多”等等。事实也是如此,聂汉保等人每次到北京闹事,乡里都不得不派人到北京去做思想工作,包括聂汉保等人的花销乡里都得管,临走,聂就向乡干部以各种理由索要钱财,乡里的同志怕他们在北京闹出大事,出于无耐,不得不一次次满足他的要求,听说给了他数次钱了,将近到30万了。其子聂培兴给其他人讲,每次去北京,王集乡就管吃和喝,要钱给钱,回回不落空。 聂汉保刚出狱时,给县领导提出要60万,自聂培兴作案摔伤后,要过200万、120万、100万等,最后说最低底线80万,一分不能再少了,这事,王集乡张爱梅、县信访局张世金、法院周新杰、耿立秋同志都给我说过。每次聂汉保等人到北京闹事,都以种种理由向乡里赶去接他的干部索要钱财,否则不回去,听说乡里数次给了他的钱。为此,张爱梅同志也多次打电话给我诉苦说,不到一年,不算被聂要走的钱,花的也有十几万了,乡里确实很紧张,问能否给点资助,我对乡政府很同情,也为此资助过王集乡。2013年12月份,听说聂汉保又组织人到北京闹事,张爱梅等人连夜赶到北京进行劝阻。聂汉保说:“这次80万不给我就不走了,你们总看不住我,现在俺儿正在周口市委闹哩(事实也是如此)。”张爱梅等人给他好说歹说,聂汉保提出年前先给25万,剩下的年后给,同意了就从北京回去,并通知他儿子不在周口闹。张爱梅被逼无奈,只好说:“我们回去好商量,县财政给乡里拨钱了,转账还得几天,在这里谁也给不上你钱。”在这之前,张爱梅和耿立秋将聂汉保至少索要80万,年前先给他25万元的情况给我说了。张爱梅还曾试探性地问过我法院能否出点钱解决此事,我说:“与法无据,与理无据,法院不能拿这个钱,也不该拿这个钱。”张爱梅就说现在乡里确实困难,光是聂汉保就要25万,年底了,乡里用钱的地方很多,包括几个涉法案件当事人的稳控也要花钱,想给财政局打个报告要点钱,并想让我也给财政局协调一下。我考虑到王集乡涉法案件较多,常年派工作人员到北京接访,吃住花费很大,确实困难,就给县财政上也说了是否能拨付给王集乡里25万元,县财政也同意了。过了几天,我对张爱梅书记说:“你们打报告了,我也给县里财政上说了,拨付给你们25万元,这个钱你们得省着花,可不能全部给聂汉保呀。”但是,张爱梅说,聂汉保从北京回来后,就整天形影离地跟随乡财政人员,把县财政拨付给乡里的25万元钱一分不剩强行索取走,声称不给,立即带人到北京大闹。乡里万般无奈,把钱给了聂汉保。我听说之后,非常气愤。之后耿立秋还给我说过,聂汉保和其儿子多次对相关人员说:“给这个钱不算了结,剩下的钱年前年后还要给,不然给过的钱就不算数了。”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聂汉保伙同聂培兴纠集人到北京闹事,聂父子或一起、或分别带人连续多次在中南海、天安门广场及周边闹事,听说又向乡干部索要钱财,乡干部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几个人当场给他兑了7000元钱,聂父子才领人回来。今年3月31日,聂汉保父子看到索要的80万元下余款项迟迟得不到手,聂培兴又开始到市委闹事,呼喊叫骂,抛撒诬告材料长达1个小时,并扬言,明天和他爹一起到省委,后天去北京接着闹事,不给钱就不回来了。4月2日,聂培兴又带领多人到北京闹事,我听说乡里同志又赶去了,这次听说至少要给5万4千元才回来,否则继续大闹,这样下去,不知什么时候是个尽头。 4、证人李伊明证言:经我的手给聂汉保过钱。总共给了三回钱。第一次是北京开十八大会议期间,聂汉保带人去北京上访,我们乡里得知后,张爱梅书记带我和派出所长于海去北京找了他们,我当时看看加上聂汉保大概十个人,太康县法院的周院长也去了,在一个宾馆房间内,周院长让我出去后,他们具体谈的什么内容我不清楚,法院往我卡上打了两万块钱,张爱梅书记让我给聂汉保9500块钱,聂汉保当时给我打的有收条。为什么给聂汉保9500元我不知道。 第二次是2013年12月初,张爱梅书记说太康县法院往我银行卡上打了一万元,让给聂汉保8000元,当时聂汉保在王集乡政府,我到银行把钱取出来给了聂汉保8000元,当时聂汉保打的有收条。是张爱梅书记让给的,具体为什么给聂汉保我不清楚。 第三次是2013年12月底,是在太康县信用联社经财政所长李长虹的手给聂汉保25万元。 在2013年11月的时间,当时北京开大会,我在北京接访做信访稳定工作,在这期间,聂汉保去北京上访,我做他的思想稳定工作。有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聂汉保在北京陶然亭桥附近的双龙宾馆门口东侧谈话,这时聂汉保接了一个电话,这个电话也是做聂汉保的思想工作的,对方说话的内容我听不见,聂汉保说话我可以听见,我听聂汉保刚一开始说他不同意用钱来解决他的问题,最后通过他们商量,聂汉保同意用钱解决他的信访问题。我听到聂汉保说要用钱解决问题最少得80万元,他还说他儿子(聂培兴)是不同意要钱的,他还要做他儿子的思想工作。他们通过电话后,我问聂汉保是谁打的电话,他告诉我说是法院的老耿。我这才知道聂汉保同法院谈的解决他的信访问题最少80万元钱的事情。 5、证人应建辉证言:我就知道一次,经王集乡财政所长李长虹给过聂汉保、聂培兴父子二十五万元。给钱的那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张爱梅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法院转给聂汉保的钱到了,你赶紧回来。”我接到通知之后,就去了太康县信用联社大厅,财政所长李长虹在太康县信用社取的现金,给了聂汉保现金二十五万。 后来聂汉保又到北京上访,张爱梅书记对聂汉保说,你怎么又来北京了?聂汉保说,我受了几年的冤屈,孩子落下了残疾,现在也找不到老婆了,太康县法院承诺我2013年年底给我的30万也没按时给我,我感觉亏,所以我又来北京。张爱梅书记说,现在北京正在开两会,你的事情还是需要当地有关机关解决,你看能不能先回去,我们再商量。聂汉保说我既然来了,没有一个合理的说法,我是不会回去的。之后经过我们三人轮番劝说,劝说的内容是:现在正在开全国两会,两会是国家大事,让他先回去。最终聂汉保答应回太康县,但是他要求太康县人民法院必须将他这次来北京的费用给拿出来。张爱梅书记问多少钱,聂汉保说花费了7000多元,当时,我们做不了主,就让聂汉保先回去了。后来张爱梅书记说给了聂汉保7000块钱。 6、证人李长虹证言:2013年12月底的一天上午,我听张爱梅书记给我打电话说最近几天财政局要往我们乡账户上拨二十五万元钱,说是给聂汉保的钱,要我关注这笔钱啥时间到。大概是12月20几日,我看到了我们乡里账上到了这笔款,于是我就将情况告诉了张爱梅书记。2013年12月31日下午,我在信联社取了款,张爱梅书记、应建辉在场,我取了之后,在信联社大厅里将25万现金给了聂汉保。当时聂汉保提出要现金,张爱梅书记安排我把钱取了出来,让聂汉保打了一个收条,打过收条之后聂汉保自己写了一份关于给他二十五万元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的大致内容是,法院错判了他,是法院给他的补偿款。写完之后聂汉保把钱点好之后,聂汉保拿着钱走了,我们也各自走了。没人安排他写情况说明,是他自己写的,给我们的。 7、证人周新杰证言:我认识聂汉保是因为聂汉保多次去太康县人民法院反映情况。我认识聂培兴是因为他在周口市委门口闹事滋事,当时我和王集乡的领导一同到周口去做聂培兴的稳定工作,聂培兴当时正在周口骨科医院住院,我们一同到医院看了聂培兴,那是我才认识聂培兴。我知道聂汉保因为寻衅滋事罪被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判了三年。 聂汉保反映情况、到北京闹事很多年了,聂培兴最近这两年才开始到周口闹事的。聂汉保是因为他认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对他寻衅滋事罪的判刑是错误的,聂培兴滋事闹事的原因是因为他认为聂汉保是被冤枉的。 2013年11月份的时间聂汉保带领几个人到北京闹事,王集乡政府工作人员做不通聂汉保的工作,因为涉及反映我们法院的事,我就赶到了北京,但是没有同聂汉保见面,听乡里张书记说不给钱就到天安门等地方闹,乡里称资金紧张,王集乡信访任务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给予王集乡一定的资金支持进行维稳,当时给王集乡的工作人员汇了两万元钱,后来听说给了聂汉保9500元钱后才不在北京闹了,回到太康家里。由于聂汉保父子不停的以滋事闹事相威胁,不给钱还要到周口、北京等地闹事,为了稳住其父子,又给王集乡的李伊明汇了一万块钱,后来听说给了聂汉保8000元。2013年12月16日上午,聂培兴在周口市委闹事,出于维稳工作的需要,我和法院张勇及王集乡张爱梅书记等人一起到周口做聂汉保父子的工作。当天晚上,在聂培兴养伤所住的周口骨科医院对面的酒店内我们和聂汉保进行了交谈,聂汉保称其这些年损失很大,一身是病,儿子聂培兴没有娶上媳妇还摔断了腿,要想不让上访就给二百万元,我随即从法律上对其进行劝导,称其要求是无理的,是不可能答应的,聂汉保说先给一百万,剩余的以后再给,否则两天后继续开始上访,我们还问其能不能代表他儿子(聂培兴),聂汉保站起来去医院和他儿子商量了十几分钟后回来称能代表他儿子,两百万不能少,经再三劝说,聂汉保仍然坚持,看谈不拢,我们几个就去医院看望聂培兴后就走了。没过几天听张爱梅书记说聂汉保父子要八十万元才能了结此事。2014年春节前,我听说乡里给了聂汉保二十五万元。 8、证人耿立秋证言:六、七年前,聂汉保代理一个民事案件,因判决问题聂汉保多次带人到太康县人民法院找张海亮,因此被川汇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聂汉保出狱后开始到法院找袁院长说判他三年这事冤枉他了,要法院赔偿损失,我给他说得走法律渠道,法院没办法给钱,要是真有困难,可以给领导汇报汇报帮忙申请民政困难救助。从那以后,他就开始到北京上访,他每次来法院我都给他做做工作。去年7月份一天晚上,聂汉保的儿子聂培兴给我打电话说:“你说给俺爹弄钱,到现在也没有弄过来屌一啥,你是弄啥哩,到时候我出了事,我到公安上自首,把你也拉进去”。我就问他你拉我干什么?他没有吭声,就把电话挂了。 大概2013年春天里,王集乡政府把去北京上访的聂汉保从北京接回来后,张爱梅书记打电话给我让我做聂汉保的工作让他别再上访,我在太康县国营汽车站票房见了聂汉保,我问聂汉保怎么解决才不上访,聂汉保说把他这几年蹲监狱的损失给他,按打工每天一百元,三年能挣108000元,又一身都是病,治病还得花钱,咋住也得十五万元,我告诉他回去给领导汇报再答复他。第二天,我还没领导说这个事,聂汉保给我打电话说十五万不中了,给孩子(聂培兴)说了,聂培兴说不要,嫌少,我还听见聂培兴在电话那头说,别哄人了,给15万还不够打发要饭的嘞。聂汉保又说再增加十万元钱共二十五万,给他们后他上访这件事以后就一刀两断,县里乡里一共这么多钱,不再上访,永远没有事情,他写上保证,写上手续。这个事情我就给领导和王集乡张爱梅书记说了这个事情,他们没有同意。我说过这个事情后,因我有病住院治疗就和聂汉保中段了联系。 到了2013年11月份左右,张爱梅书记又给我联系,她给我说聂汉保领着几个人又去北京上访了,让我做聂汉保的工作,我说我在郑州做了手术,现在家养病,不能下床,只能用电话和聂汉保联系,我就和聂汉保联系,聂汉保说要赔钱,没有说多少钱,也没说给谁要,聂汉保说不给钱他不回来。同时领导还给我说聂培兴在市委门口躺着,我又给聂汉保打电话让聂汉保把他孩子劝走,他说打几次电话没有打通。为了让聂汉保从北京回来聂培兴不在市委门口闹,王集乡政府不得已同意给他二十五万,我把这个情况给聂汉保说了,聂汉保才让聂培兴走。聂汉保说把钱打到他银行卡上,他还给了我他的农业银行的卡号,后来钱没有打到他卡上他也没回来,我再联系聂汉保他又说“先给7万,剩下的18万回来再给,也不让张书记接了,自己回来”。我就把聂汉保的条件给张爱梅书记说了,张书记说,现在有两个乡干部在北京接他,他不回,她现在在去北京的路上,到北京她去接他,先想办法把他弄回来再说,她还说可把她难为坏了。这中间的其他事我就不知道了。后来我听王集乡张爱梅书记说聂汉保要一百万,她们说乡里财政很困难没有这么多钱,后来聂汉保又要八十万(这是她们协商的我没有参加),他们之间协商好的,除了我给他谈的这二十五万先给了,下余的钱在春节前再给他三十万,结果春节前张爱梅书记给我说,春节前乡里没有钱,让我先稳住他,我就给聂汉保打电话说现在县里没有钱,乡里也没有钱,这三十万到三月再说,我好说歹说,聂汉保也同意了,我把这个情况也给张爱梅书记也说了。 9、证人郭帆证言:根据院领导安排我和王振华到市信访中心接待信访案件,2013年12月26日上午八点左右王振华给我打电话说是太康有个人在市委门口闹事,我赶紧去了市委门口,当时我看到聂培兴坐着轮椅,手里拿着一个酒瓶瓶嘴,酒瓶底已经摔掉,聂培兴嘴里骂着说:“谁要是拦着我,我就弄死谁,太康县人民法院院长袁亚坚弄残了我一条腿,诬告我爹坐了三年牢。”聂培兴推着轮椅往市委门口进出的车辆上面撞,当时市委门口的保安、信访中心的人员劝他不能在这闹,聂培兴说不用他们管,他是来上访的。我也上去劝聂培兴说有什么事情到旁边说,别在大门口挡着过往的车辆进出,聂培兴随手把我的眼睛拽掉掰断扔地上了,当时谁劝聂培兴他都挥舞着手里的碎玻璃瓶,这时候骨科医院的120救护车去接聂培兴,我们都劝聂培兴他才上车去医院,大概到了上午11点左右,聂培兴又跑到市委门口,躺在市委门口的中间说市委领导打人了,我和是市信访部门的人都劝聂培兴,天太冷,躺在地上容易生病,但是怎么劝聂培兴他就是躺在地上不起来,聂培兴在市委门口躺了半个多小时,骨科医院的医护人员又来了,但是这次劝聂培兴回医院休息,聂培兴就是不上车,后来医护人员硬把他拉上车,聂培兴上车后还是一直大闹,用救护箱砸救护车玻璃和车门,聂培兴又下车了,后来信访人员怎么劝他也不上车,医护人员没办法硬是把聂培兴抬上救护车,我和王振华跟着去了医院,当时在病房王振华给他谈的话,当时我在外面站着,谈的具体内容我不清楚,后来我给聂培兴叫的盒饭,聂培兴吃过饭后情绪稳定了,然后我和王振华就走了。当天下午两点多我去聂培兴的病房找聂培兴谈谈,当时聂培兴给他同房间的病友说:“我这个事,不给我十万八万的肯定不行,没有三五十万肯定不行。”听到这我没进屋就走了。 2013年12月30日我和王振华去医院找聂培兴做工作,刚好在医院北门碰到了聂培兴坐着轮椅,手里拿着白色泡沫纸的牌子,上面写着太康县人民法院院长袁亚奸致残一他条腿之类的话,聂培兴说要去市委去闹,我和王振华就去劝他,现在领导很重视,肯定给他解决事情,聂培兴才回病房,王振华在房间给他谈的话,我出去给聂培兴买的饭,回到病房王振华就同他谈好了,具体谈话的内容我不知道,后来我和王振华就走了。 10、证人王超群证言:聂汉保是老上访户,他们经常到北京和省里闹,我们院里都知道。聂培兴是才开始闹事的,聂汉保我没有接触过,聂汉保的儿子聂培兴到周口市委围堵市委的大门,我去做工作去过一次,和聂培兴有过接触。 根据院领导安排,我们法院轮流在周口市信访中心接待信访案件,2013年12月26日我在周口市信访接待中心接待信访案件,当天的上午八点左右我接到院领导电话,说是聂培兴在市委门口闹事,让我过去接待一下,我就去了市委门口,我到那后,当时我看到聂培兴坐在轮椅上,在那大喊大叫说:“太康县人民法院院长袁亚坚判我父亲三年,害残我一条腿”。当时正是上班时间,市委门口进出的车辆比较多,我见聂培兴就用轮椅向过往的一车上撞,手里拿着一个破碎的瓶子,一直挥舞着,当时市委门岗的人上去劝阻聂培兴,聂培兴不听劝阻,他一直在市委门口这样持续了三四十分钟,后来协和骨科的救护车过来了,医务人员和我们一起劝聂培兴回医院休息,聂培兴不上车,我当时也劝聂培兴,我让他先回医院休息,有什么事逐级反映,聂培兴还是不听,我和医院的人后来把聂培兴抬上救护车上,并把他送回了骨科医院,我们当时离开了。大概过了一个多小时聂培兴又去了市委门口闹,我们知道后也很快到了市委门口,这时聂培兴也不坐轮椅了,直接躺到了市委门口,市委门口的值班人员劝他起来,他不起来,我当时赶紧去扶他站起来,聂培兴不站,我问他因为什么不起来,聂培兴说市委门口的工作人员打他了,市委的值班人员要给他道歉他才起来,我又劝他天这么冷,躺地上把身体冻坏了,并告诉他他的材料领导已经收到了,有什么情况正常反映,聂培兴在那躺有半个小时,协和骨科医院的救护车又来了,我和市委的工作人员把他抬上车,聂培兴在车上用急救箱砸车玻璃,医院的人劝他,聂培兴才不砸车玻璃了。后来我把聂培兴送到了医院。在病房了里我给聂培兴说今天不应该这么做,有什么事逐级反映,让他稳定一下情绪,后来我就走了。 11、证人王振华证言:聂汉宝以前经常到太康县人民法院闹事,他们经常到北京和省里闹事,我们院里都知道。聂培兴是才开始闹事的,聂汉宝我没有接触过,聂汉宝的儿子聂培兴到周口市委堵市委的大门我和他接触过一次,我和聂培兴有过接触。 根据我们院领导安排,我们法院工作人员轮流在周口市信访中心接待信访案件,2013年12月26日是我在周口市信访接待中心接待信访案件,当天的上午八点左右聂培兴坐着轮椅在市委门口举着牌子,牌子上写着:“太康县人民法院院长袁亚奸打动他人做伪证,陷害老人坐三年冤牢,为了对受害人的家属报复,买通他人又加害我一支腿残废,请市委领导为我伸冤昭雪!”另外一只手拿着喇叭吆喝着牌子上面写的字,我就赶紧上前制止聂培兴的行为,还没走到聂培兴跟前时,聂培兴从他轮椅上拿出一个啤酒瓶,在地上摔烂,拿着啤酒把挥舞着说:“你再上我跟前我就对你不客气。”我顺势把聂培兴的牌子夺了下来,聂培兴往前趴着给我要牌子时,他拿的喇叭掉到了地上摔坏了,我就拿着牌子往东走,刚好碰到了和我一块去接访的我院同事郭帆、王超群,我就让郭帆、王超群去劝聂培兴先回医院休息,我就走了。大约十一点左右郭帆给我打电话说聂培兴又到市委门口去闹,我就赶紧往市委门口去,我到市委门口看到聂培兴在市委的门口地上躺着,嘴里吆喝着:“太康县人民法院院长袁亚坚陷害我和我父亲。”这时候骨科医院的救护车过来了,我就上前劝聂培兴先回医院休息,有什么事情逐级反映,聂培兴不听劝说,我和市委的工作人员、医护人员把聂培兴抬到了车上,聂培兴上车后情绪很不稳定,用没有受伤的脚跺急救车门,并拿车上的急救箱砸车玻璃,我和医护人员反复劝说聂培兴他才停下来,到了医院病房后我给聂培兴买了中午饭,我说你这样闹是不对的,现在这个事情领导已经知道了,领导也很重视,会给你一个说法的。聂培兴情绪稳定了下来,他吃过饭后就休息了,我们也就走了。 2013年12月30日早上八点左右,我和郭帆在周口骨科医院门口碰到了聂培兴,他坐着轮椅,轮椅前后放着两个牌子准备去市委门口,我劝聂培兴说:“你前一段时间闹的比较大,领导非常重视,有什么事情到你房间说。”后来我们三个人就回了病房,到了病房聂培兴说最近几天必须给他结果,要是不给他结果他就闹,我说这个事情我回去给领导汇报,然后我就走了,2014年1月6日上午8点左右我又去了聂培兴病房,聂培兴见到我说:“正好你过来了,你要是不来我现在就准备去市委门口去闹,咱们把事情说说。”我说:“你这个事领导比较重视,今天过来有两个意思,一、看看你的病情,能不能出院,能出院的话便于问题的解决。”聂培兴说:“你现在把问题给我解决了我现在就可以出院。”我说:“第二个意思是对于你的事,你有什么想法和要求?”聂培兴说:“只要把事情一次性给我解决了我就不再闹了”。我说:“按你的意思一次解决怎么个解决法”,聂培兴让我看了看他的腿和拍的片子说:“根据我的病情,肯定有后遗症,将来的生活不能自理,一次解决最低要120万,最高180万。”我问他最高180万怎么一个讲法,聂培兴说:“假如我要180万你们肯定给我还价,我最低要120万元。”我说你这个情况回去我给领导如实汇报,聂培兴说可以,只要你给我解决着春节前我就不会再闹,我说可以,我就走了。 12、证人赵永超证言:2014年3月4日,我和同事王振华、魏中将在周口市委门口信访值班,我和王振华在市委门口值班,8时40分左右,我和王振华看到聂培兴架着双拐向市委门口中央走来,王振华安排我用手机录像,然后王振华去向市委院内领导汇报,我看到聂培兴周到市委门口中央,便坐在门口正中央,市委门口值班民警担心来往车辆碰住聂培兴,就上前询问聂培兴为什么坐在这里,聂培兴不作答,身子一歪,躺在地上,民警就找人将聂培兴抬到市委门口东侧,聂培兴随即站起来,继续走到市委门口中央躺在那里。这时一名值班民警对我说抓紧时间把人带走,我就跑着去找王振华,我和王振华到市委门口,魏中将已经在市委门口了,我们将聂培兴扶到车上,将他送到周口市协和骨科医院,我和魏中将询问聂培兴为什么来市委门口闹事,聂培兴说他父亲聂汉保被冤枉,判了刑,政府给他签订了赔偿聂汉保80万元的协议,前期给了25万,现在拖着不给了,聂培兴说,他这次来市委闹事,就是为了给政府施加压力,让他们赔偿到位。我们询问了聂培兴腿受伤的情况,聂培兴告诉我们,他的腿受伤,是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派出所民警将他从楼上推下来的,导致腿摔断了,聂培兴还说等他爹的事情结束了,他再和荷花路派出所缠,再说荷花路派出所的事。 13、证人张显峰证言:2013年12月16日是我在周口市信访接待中心接待信访案件,当天的上午八点左右我接到周口市信访中心值班室的电话说:“太康有个人在市委门口闹,你去接待一下。”我就去了市委门口,当时我看到聂培兴坐在轮椅上,轮椅后面挂着一个牌子,牌子上写着“太康县人民法院院长袁亚坚作恶极大,陷害我一支腿残废请市委领导为我伸冤昭雪”。嘴里一直吆喝着牌子上写着的内容,我就上去制止聂培兴的行为,给聂培兴做工作,聂培兴当时不听劝阻,一直在那吆喝,我就把聂培兴的牌子夺了下来,这时候市信访中心的一个工作人员过来了,我和那个工作人员一起把聂培兴推到了市信访接待中心,信访局的一个领导和聂培兴谈了四十多分钟,聂培兴出来说不再闹了,并安排我把聂培兴推到周口市协和骨科医院,我推着聂培兴往协和骨科医院的路上问聂培兴上访的原因,聂培兴说:“太康县法院院长袁亚坚找人陷害我,把我的腿弄残废了,必须赔给我钱。”我说你这三个多月了什么时候可以出院?聂培兴说:“不赔给我三四十万块钱,我就不出院。”这时候我就安慰给他说你回去好好养你的伤,我把你的情况回去给领导反映一下。我把他推倒医院里后我就回去了。 还有一次是2013年12月26日上午聂培兴又到市委门口去闹,当时我不在场,2013年12月27日上午院领导安排我去找聂培兴谈谈,我去了周口市协和骨科医院找聂培兴,当时我问他为什么又去市委门口闹,聂培兴说事情还没有给他处理,八十万元还没有给他。在我们交谈中他父亲聂汉宝给聂培兴打电话,聂汉宝当时在北京上访,我听见他们在通话的内容了,聂培兴问聂汉宝乡政府把八十万给聂汉宝打过来没有,要是到十二点没有打到账户上,钱就不要了,他还去市委门口大闹,当时聂汉宝在电话里面说的什么内容我没有听见。我听到后我一直给聂培兴做工作,劝他别再闹了,聂培兴说让我把情况给领导如实反映,把事情处理好了他就不再闹了。我说你等通知吧,这时候我就回去了。 14、证人张勇证言:聂汉保多次到北京上访,聂汉保儿子聂培兴多次到市委门口闹,2013年12月16日下午,我和王集乡张爱梅书记、应建辉副书记、法院的周新杰副院长到周口,聂汉保村的村干部把聂汉保从村里拉到周口,下午五点多钟在周口火车站附近的金汇酒店的一个房间见到了聂汉保,聂汉保先陈述他上访的理由,他陈述的主要理由是因其代理徐公勋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太康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公,后来因为到法院闹事,又被周口市川汇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为此他才到处上访,并说近期准备组织六七个人到北京进行极访。聂汉保陈述之后,张爱梅书记从思想上给聂汉保进行沟通,周院长也从法律方面对聂汉保进行劝解,从后聂汉保提出因为他上访的事,家里受到很大的损失,他本人也离婚了,他儿子聂培兴为了跑聂汉保的事媒也散了,并且他儿子聂培兴现在还在医院住院,要求王集乡政府和太康县人民法院拿出200万元算了事,并且在两天内先拿出100万元,不然就组织人到北京上访,张爱梅书记问聂汉保,他儿子聂培兴对这个事有什么想法,并让聂汉保到酒店对面的骨科医院商量商量,过有十分钟左右,聂汉保回来说,给他儿子做工作了,聂培兴也是这个意见,然后我们和聂汉保村的支书一块到骨科医院病房里见到了聂培兴,对此事开始聂培兴说多少钱都不能愿意,后来聂培兴说:“你们给俺爹商量,俺爹说了算。”后来乡政府的人员又给聂汉保父子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我就到病房外面等着了,后来是什么情况我就不清楚了。 15、证人段清印证言:2014年3月20日根据院领导安排我和王振华、郭帆、赵祥峰到市信访中心接待信访案件,那天早上八点左右我和王振华、郭帆、赵祥峰在周口市骨科医院碰到了聂培兴拄着拐棍往外走,我和赵祥峰问聂培兴是不是又去市委门口去闹事?聂培兴说是的,我说你别去闹了,我们去你病房谈谈,然后我们三个人就去了聂培兴的病房,到病房后我问聂培兴到底有什么要求?聂培兴说:“我现在不说我自己的事,我的事荷花路派出所给我说的很好,等我看好病了再说,我现在主要反映我爹聂汉保的事情。”我问他反映聂汉保的什么事情?聂培兴说:“我爹去太康县人民法院闹,被川汇区人民法院判了刑,我爹虽然有错,行政拘留就可以了,不应该被判刑,我爹出来以后,我和我爹多次到太康县人民法院去反映,最后说好赔偿我爹八十万,只给了二十五万,剩余的钱一直不给,所以我要到市委门口去闹,为的就是要到这剩余的五十五万。”我问他愿意赔偿你八十万有协议吗?聂培兴拿出一张聂汉保写的大概意思太康县人民法院赔偿我八十万,由王集乡政府交付,同意赔偿八十万后,不再追究其他责任,剩下的钱不给还要上访。我说这是你爹写的,这不是法院写的。我又给聂培兴做了思想工作,聂培兴说他在等等。第二次是2014年3月31日我和高奎勇在市委大门口值班室,市委大门口有一帮人在闹事,聂培兴趁乱跑进了市委大院,高奎勇赶紧去叫聂培兴出来,聂培兴不但不愿意出来反而从身上掏出随身携带的传单,在市委大院里扔发,我和高奎勇把聂培兴叫到市委信访办,我问聂培兴为什么在市委大院里闹事,聂培兴说:“政府都在骗我,太康人民法院说赔偿我爹的钱一直不给,我只有上访闹事,不但在周口市委闹,过几天还要去北京去闹。”我说你的事情按正常渠道来,如果真该赔偿你爹的,会赔偿你爹的。最后我和高奎勇和聂培兴三人坐三轮在周口转了一大圈,后来回到了医院,我看聂培兴情绪稳定了,我们就走了。 16、证人赵翔峰证言:2014年3月20日根据院领导安排我和段清印去周口市骨科医院病房找到聂培兴,我和段清印给聂培兴做工作,有什么事逐级反映,有什么事情还是在基层解决。聂培兴说:“什么时候八十万元给我们了,这个事情就结束,如果不给钱我就带着人去省里和北京去闹”。我和段清印又做了一会聂培兴的工作。聂培兴说这一段时间先不去周口市委闹。第二次是2014年3月31日上午聂培兴在周口市委门口撒传单,我和王振华在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旁边的小区碰到了聂培兴,聂培兴打“110”报警说是有人要绑架他,当时是荷花路派出所出的警,当时出警的民警看聂培兴无理取闹,派出所的人又走了。聂培兴赶紧坐了一辆出租车跟着去了荷花路派出所,我和王振华也坐着出租车去了荷花路派出所,我和王振华在荷花路派出所门口没进去,听到聂培兴在派出所院里面大吵大闹了半个多小时,派出所的一个民警把聂培兴送了出来,聂培兴还是在派出所门口大吵大闹,派出所的人看聂培兴一直在无理取闹,派出所的人就走了。聂培兴又进了派出所屋里,不知道谁和聂培兴谈的,一会聂培兴出来了,我和王振华看聂培兴情绪稳定了我们就走了。 17、证人于滢海证言:你和聂汉保一起去找过领导做过工作没有?答:我和他一起去找过太康县政法委书记刘涛。大概是2013年四五月份一天上午,王集乡书记张爱梅打电话让我到太康县信访局,聂汉保在信访局反映情况,我到了信访局一楼西侧的会议室里。当时在场的有政法委书记刘涛,张爱梅书记,王集乡的副书记姚继伟,还有聂汉保,剩下的人我不认识,我到地方后聂汉保已经把他反映事情叙述完了,聂汉保提出要追究太康县法院院长袁亚坚的责任,包赔他的损失,刘涛书记劝聂汉保说,袁亚坚是不是构成犯罪你应该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以后你还要生活,如果生活上有什么困难了你给王集乡政府的张爱梅书记说,聂汉保说着这么多年的损失大了,他老婆走了儿子的媒也散了,他在里面坐这么多年的牢,给他一百万也不够,刘涛书记说关于袁亚坚是不是构成犯罪,如果要是构成犯罪了法院会赔偿他的损失的,并让他以后通过正常途径解决他的问题,聂汉保要求一个月内要把他判刑的卷宗调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不然他还去北京闹,刘涛书记同他谈过后我们就走了。我就知道王集乡政府多次去北京接聂汉保,其中一次聂汉保向王集乡政府要8000元,这一次我还给聂汉保通了电话,后来我还听说聂汉保要八十万,王集乡政府给了聂汉保二十五万。 18、证人程勇证言:全国两会期间聂汉保到北京上访,张爱梅书记到北京去接访聂汉保,张爱梅书记当时给我打电话说:“聂汉保又到北京非访。”我说你把电话给聂汉保我给聂汉保讲,聂汉保接过电话后我说你先回去,有什么事情到太康再说。聂汉保说:“中,我听你的现在回去。”2014年3月20几号,当时张爱梅书记和法院的周院长领着聂汉保到我的办公室,我当时给聂汉保讲你有什么事情按信访条例正常诉求,不应该到北京去,你如果越级上访或者到北京非正常上访,都是违背信访条例的。聂汉保说:“我去北京上访是去反映我的事情的,我就告咱县法院,有很多东西不应该冤屈我。”我说冤屈你,你应该走正常程序你应该到上级法院申诉。聂汉保说:“我和法院协商,当时法院答应给我八十万元,春节前王集乡政府给了我二十五万元,剩余的钱也不给我了,我就去北京上访。”我当时给聂汉保说给你八十万,有没有协议,为什么给你八十万?聂汉保说:“法院说的给我八十万。”我又做了聂汉保的工作。然后他们就走了。 19、证人孙守权证言:2013年9月10日凌晨2时,周口市公安局荷花路派出所民警将聂培兴送到我医院,我们对聂培兴拍片检查,结果是聂培兴左小腿粉碎性骨折,我们队聂培兴做了急诊手术,手术成功,手术后按期拆线。 20、证人聂伟强证言:我和聂汉保是亲戚,一个月前,聂汉保给我说法院判他三年的事情。2014年3月底,聂汉保给我打电话说,去北京上访你去不去,吃喝住都不用花钱,因为我知道聂汉保去北京上访还是为了法院判他三年的那个事情,我说去。第二天和父亲聂方红、聂汉中我们到周口,见到聂培兴后,我们一同乘火车去了北京。我们几个就是跟着聂培兴,聂培兴去哪里,我们就去哪里,遇到什么事我们也不管不问,就是跟着聂培兴。 21、证人聂方红证言:与聂伟强证言内容一致。 22、证人聂汉中证言:我是聂汉保的大哥,我认为聂汉保被太康县法院判刑三年,聂汉保亏,我就叫我爷们聂方红和他儿子聂伟强一起去北京上访,2014年3月底一天,我和聂方红、聂伟强去周口找聂培兴,在周口我们四个就去了北京。 23、证人聂运民证言: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大概是2013年12月份左右一天上午,当时我在我们村赶集,聂汉保见到了我,他把我拉到一旁对我说:“鉴定费给我了”,我说:“给你了你拿着吧”聂汉保说:“鉴定费我没打算要,徐改芳要是有脸要,我还给她”我问聂汉保:“鉴定费给了多少”?他说:“给了9500块”聂汉保让我给徐改芳捎话,这个钱要是要的话,就让徐改芳去他家拿,后来我没有对徐改芳说这个事。我又对聂汉保说:“你现在有钱了,这9500块钱你给不给她都中,你把欠徐改芳家的2000块钱给她吧”聂汉保说:“中,等过两天我就给他”,然后我就回家了,过了大概两天聂汉保就把两千块钱送到我家,我就把这两千块钱拿给了徐改芳。聂汉保嘴比较碎,说话喷沫,别人感觉他给神经了一样,谁要是给他答话,他就说个没头,一般村里人都不愿意搭理他。聂汉保说过王集乡赔他二十五万块钱,具体怎么赔他的钱,我不清楚。 24、证人张世金证言:聂汉保因对法院判决不服,自2013年元月开始到京上访,多次到最高法、最高检上访。2013年元月28日聂汉保到中南海进行非正常上访,后又分别于2月4日、2月11日、4月11日、4月16日、7月18日、7月20日多次到中南海或天安门进行非正常上访,针对聂汉保多次违法信访行为,太康县公安局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及二次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 在去年11月份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之际,聂汉保再次来到北京,声称要在大会召开之际制造影响,县委要求王集乡党委书记张爱梅带领乡干部即刻进京做劝返工作,张爱梅进京见聂汉保,聂汉保提出要9500元,否则不回。为了大会期间信访稳定,无奈之下筹集9500元现金给了聂汉保,其才同意返回太康。12月6日,聂汉保又一次来到北京,要求县乡赔偿其80万,必须把款打到其卡上,否则其家里十余人也来到北京集体到中南海或天安门非访,制造影响。聂汉保的儿子在周口继续闹市委,给县里施加压力制造影响,县委对此高度重视,为了元旦期间北京的信访稳定,要求王集乡党委书记张爱梅再次带领乡干部连夜进京做劝返工作,12月30日聂汉保返回太康。乡里怎样承诺的我不清楚。 由于聂汉保在去年一年多次到京发生非正常上访,给全市在京信访稳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县乡多次受到市委、市政府的批评,县委对王集乡进行了责任追究,在全县大会上乡党委书记张爱梅进行了检讨发言,王集乡党委、政府对聂汉保稳控工作受到巨大的工作压力。 25、证人刘红霞证言:2013年8月初,一天早上6点左右,我在五一路地下广场锻炼身体,在东边挨着迎宾馆的栅栏柱子上张贴的有打印的字条,“特大新闻”,我看下边的内容大概是:太康县法院院长袁亚坚作恶多端,他妻子和老娘都被轮奸。我回家后就给丈夫梁平正说了,我说法院咋那么多重名的,我认识周口法院有个叫袁亚坚的,太康法院咋也有一个,梁平正说袁亚坚调到太康好长时间了,梁平正就给袁亚坚打电话,让他赶快找人撕掉吧,影响不好。梁平正也去那看看,梁平正就把能撕掉的就撕掉了。 26证人王治安证言:2013年8月1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5点多,办公室安西超主任对我和李保利说:楼下路边墙上张贴许多宣传单,都是骂袁亚坚的话,你们去看看,能撕掉就撕掉吧。我和李保利在周漯路上,看到在中院门口一直往东到加油站路北墙上和电线杆上,及路南一些电线杆上都贴有打印和一些手写的白纸宣传单,内容大概意思都是特大新闻,作恶多端的法院院长袁亚坚老母亲及妻子同时遭人轮奸。我们把能撕的都撕掉,李保利在路北一家如意饭店和海燕打字社附近的墙上用他的手机拍下侮辱袁亚坚的宣传单。 27、证人李保利证言:与王治安证言内容一致。 28、证人谢新旭证言:大概半个月前一天上午,我到中级法院二楼去卫生间,男卫生间的门背上看到一段文字,大概意思是太康县法院袁亚坚作恶多端,滥用职权把一个老人弄进监狱。 29证人张彦兵证言:2013年8月22日午后,我接到办公室马光辉电话,说有人在卫生间内有侮辱袁亚坚形象的话,我说现留下照片,然后擦掉。具体内容是在拍摄的照片上看到的,内容不看入目。 2013年8月28日16时左右,我上班走到交通路与大庆路交叉口附近看到电表箱上又有侮辱袁亚坚及其家人的语言,我立即给马光辉打电话,让他和后勤服务中心栢明晓抓紧采取措施,留下视频资料,擦去侮辱性的语言,具体内容以马光辉拍的照片为准。 30、证人马光辉证言:与张彦兵证言内容一致。 31、书证: (1)聂汉保书写的9500元、8000元、25万元、7000元的领条。 (2)王集乡政府25万元的记账凭证。 (3)周口市公安局第四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出具的关于聂培兴跳楼事件的情况说明。 (4)有关聂汉保上访的证据材料。 (5)聂汉保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3年4月16日五次分别在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访,被当地公安机关五次训诫的训诫书。 (6)聂培兴2014年4月3日在中南海周边进行信访,被当地公安部门训诫的训诫书。 (7)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徐功勋及其代理人聂汉保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未发现太康县人民法院独塘法庭工作人员张海亮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拟初查结案,不予立案。 (8)提取笔录6份及照片:提取的聂培兴在市委门口宣传有关于袁亚坚内容的纸牌等物品。 (9)聂汉保、聂培兴的户籍证明 (10)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 被告人聂汉保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7月7日被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12月22日由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4日驳回聂汉保的驳回申诉通知书。 (11)借记卡明细查询 (12)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聂汉保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3年4月19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被告人聂培兴因扰乱单位秩序于2014年4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5、物证:照片:侮辱袁亚坚及其家人的宣传单照片。 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被告人聂培兴于2014年3月4日在周口市委门口滋事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均予以核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聂汉保、聂培兴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聂汉保在犯罪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聂汉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聂培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聂汉保、聂培兴部分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聂汉保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聂汉保犯敲诈勒索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观点,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聂汉保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万。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6日起至2029年4月5日止)。 二被告人聂培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4日起至2026年7月3日止)。 三、追缴违法所得款25万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六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龚光明 审判员 陈 矿 审判员 刘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亚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