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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西振与李国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西振,男,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代理人董喜玲,女,汉族,住义马市,系陈西振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诉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三民终字第000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西振,男,汉族,住义马市。
委托代理人董喜玲,女,汉族,住义马市,系陈西振之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签收诉讼文书。
委托代理人陈贞勤,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智,男,汉族,住义马市千秋镇。
委托代理人刘双全,义马市千秋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陈西振因与被上诉人李国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西振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喜玲、陈珍勤,被上诉人李国智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双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义马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0元,陈西振已预交,应予退还。
审 判 长  杨 琼
代理审判员  焦玉兰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