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卫东。 委托代理人宋峰、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上诉人薛卫东因与被上诉人赵保峡、蔡建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薛卫东不服,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峰、杨振强,被上诉人赵保峡及赵保峡、蔡建层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上诉人薛卫东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丽莎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