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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卫东与赵保峡、蔡建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卫东。 委托代理人宋峰、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峡。 被上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15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卫东。
委托代理人宋峰、杨振强,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保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建层。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玉民,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上诉人薛卫东因与被上诉人赵保峡、蔡建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湖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薛卫东不服,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卫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峰、杨振强,被上诉人赵保峡及赵保峡、蔡建层的委托代理人张玉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4)湖民一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上诉人薛卫东预交,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郭丽莎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