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原、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张某某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丽莎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