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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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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艺、张香菊与王莲蓬、王睿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原、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三民终字第014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原、史广平,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文革,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代领法律文书等。
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2)灵民一初字第1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张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张某某撤回本案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丽莎
审 判 员  汤静侠
代理审判员  崔传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红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