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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滥发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禹刑初字第91号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禹州市火龙镇后董村村民李某的47株杨树伐掉。经鉴定,所伐杨树共计立木材积13.5206立方米。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董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禹州市火龙镇后董村村民李某的47株杨树伐掉。经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伐杨树共计立木材积13.5206立方米。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董某到禹州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庭审中供认不讳,并与被告人供述,证人李某某、李某甲、王某、贾某、董某某、李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禹州市森林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董某指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勘验检查笔录,河南省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豫林司(2014)林鉴字第0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开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伐许可证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判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李慧杰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雷 鸣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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