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清刑初字第89号 公诉机关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2014年9月2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柳森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国家为支持解决“三农”问题,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种植业保险制度。按照《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财政部对玉米、水稻、小麦等农作物投保农户实行财政补贴。其中2012年小麦每亩保额为311元,费率6%,每亩保费18元,玉米每亩保额为251元,费率6%,每亩保费15元。财政补贴标准是:种植业中央、省、市、县财政分别承担40%、25%、5%、10%,其余20%(小麦:3.6元/每亩,玉米:3元/每亩)由农户和龙头企业承担。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河南省2012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濮阳市财政局确定2012年濮阳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人保财险濮阳分公司和中华联合濮阳分公司两家保险公司承保。 2012年5月至8月期间,因农户投保小麦和玉米种植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时任人保财险清丰支公司经理户某某、时任副经理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采取找人垫付应当由农户个人承担的20%保费的方式进行投保,并许诺支付好处费。经协商,由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垫付应当由农户个人承担的20%保费进行投保。仙庄镇保险站站长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以仙庄镇政府名义为仙庄镇10891户农户的65014.22亩小麦和10887户农户的65017.4亩玉米办理虚假投保手续过程中,负责该镇政府公章管理的被告人王某甲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虚假投保手续上加盖了仙庄镇政府公章。致使户某某等人上报虚假投保单证,在投保小麦险和玉米险上共套取国家四级财政补贴1716404余元。 后户某某等人为偿还垫付的保费和好处费,以仙庄镇政府名义为没有受灾的1922.44亩小麦和1489.61亩玉米上报虚假理赔手续。在办理虚假理赔手续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虚假理赔手续上加盖了仙庄镇政府公章。致使户某某等人上报虚假理赔手续,按照保险合同获得小麦险和玉米险理赔款共计604163.61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3年5月19日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户某某、刘某某、李某甲、赵某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秦某某、孙某某、王某丙、韩某某、李某丙等证言,到案情况证明,濮阳市财政局文件、清丰县人民政府文件,玉米种植险保单,小麦种植险保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承保理赔卷宗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仙庄镇人民政府公章期间,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致使户某某等人上报虚假投保单证,在投保小麦险和玉米险上共套取国家四级财政补贴1716404余元;上报虚假理赔手续,获得小麦险和玉米险理赔款共计604163.61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青次 审 判 员 韩清蓉 代理审判员 张利娜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卓德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