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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九英与杨瑞花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九英,女。 委托代理人赵益民,男。 委托代理人杨景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花,女。 委托代理人索金龙,男。 上诉人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九英,女。
委托代理人赵益民,男。
委托代理人杨景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花,女。
委托代理人索金龙,男。
上诉人张九英与上诉人杨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7)殷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7)殷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书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