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27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九英,女。 委托代理人赵益民,男。 委托代理人杨景福,安阳市殷都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瑞花,女。 委托代理人索金龙,男。 上诉人张九英与上诉人杨瑞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7)殷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7)殷民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书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