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民二终字第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芹,女。 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铁臣,男。 委托代理人宋凌云,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玉芹与被上诉人韩铁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一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魏文联 审 判 员 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 杨 晓 二〇一五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永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