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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城关镇敬老院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858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垣县城关镇敬老院,住所地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李均如。 上诉人长垣县城关镇敬老院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85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长垣县城关镇敬老院,住所地长垣县。
法定代表人李均如。
上诉人长垣县城关镇敬老院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2858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单凤茂因交通事故死亡,上诉人供养了单凤茂36年,只有上诉人才有接收对单凤茂的赔偿权利,上诉人起诉肇事人赔偿丧葬、停尸、死亡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等,原审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审裁定不予受理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长垣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审理并改由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须为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近亲属的,其近亲属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人,是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适格原告。本案中受害人单凤茂的近亲属为其姐单改荣、其弟齐建民、其妹单花荣。单改荣、齐建民、单花荣作为单凤茂的近亲属有权向肇事人提起赔偿的权利,上诉人长垣县城关镇敬老院不具有作为赔偿权利人向肇事人提起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的权利。另,对于上诉人在处理交通事故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可向赔偿权利人提出主张。综上,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审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薛占良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王玉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