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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全林与韩启保房屋租赁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全林,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启保,男。 再审申请人牛全林因与被申请人韩启保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五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牛全林,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启保,男。
再审申请人牛全林因与被申请人韩启保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牛全林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未依申请人的申请调查取证,一二审判决有重大遗漏,判决依据不符合事实,严重影响申请人权益。被申请人占用使用申请人的房产达20个月之久,判决仍采用两年前的租金标准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牛全林提供的自己书写的古固寨富康社区附近门面房房租清单及王方敏的证明不能充分证明韩启保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对其造成的损失及应支付的使用费,故判决以原合同标准计算韩启保占有使用期间的费用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牛全林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且不符合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范围,故法院不予调取并无不当。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并无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牛全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牛全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铁红
审 判 员  刘长虹
代理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