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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秀茹诉赵云泉欠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茹,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泉,男,汉族, 上诉人杨秀茹因与被上诉人赵云泉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秀茹,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泉,男,汉族,
上诉人杨秀茹因与被上诉人赵云泉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一初字第144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8日,杨秀茹向赵云泉出具欠条一张,称欠赵云泉100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现赵云泉诉至法院,要求杨秀茹还款并支付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杨秀茹向赵云泉出具欠条,称欠其1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赵云泉要求杨秀茹返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赵云泉还要求杨秀茹支付借款利息,但从本案现已查明的事实来看,杨秀茹向赵云泉出具的是欠条并非借条,其只是双方单纯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结果,从中并不必然推出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这一唯一结论,同时,赵云泉在庭审时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进一步证明该欠条形成的具体事实,故对此不予支持。杨秀茹辩称自己对赵云泉享有十余万元债权,不可能再向赵云泉借款,并提交了两份借条以期证明,但其并未要求与前述款项折抵,故本案不再处理,杨秀茹可另行主张权利。杨秀茹还辩称涉案的100000元欠条是其与赵云泉所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赵云泉在补充协议中承诺将其经营的原开发区四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3%的股份转让给自己,自己则向公司投入资金100000元,但赵云泉并未履行承诺,因此,自己也就不欠赵云泉该100000元,但杨秀茹在本案原审时提交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并不能证明其与本案存在直接关联性,另一方面,杨秀茹曾就其与赵云泉的股权转让纠纷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杨秀茹后撤诉),其也曾以赵云泉涉嫌犯罪为由分别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和新乡市公安局报案,后者经立案调查后均又撤销案件,故对此也不予支持。杨秀茹还辩称赵云泉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杨秀茹在向赵云泉出具欠条时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因此,赵云泉可以在合理期限内随时要求杨秀茹予以返还,故赵云泉的相关诉求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对杨秀茹的上述辩解意见也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杨秀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云泉100000元;二、驳回赵云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杨秀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杨秀茹负担。
上诉人杨秀茹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赵云泉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驳回。本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及具体事实,不存在杨秀茹欠赵云泉100000元的事实。二、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赵云泉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本案欠条的落款日期是2003年3月8日,然而赵云泉于2010年6月起诉时,已时隔七年多,显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审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赵云泉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赵云泉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驳回杨秀茹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2003年3月8日,杨秀茹向赵云泉出具100000元欠条一份,双方当事人对其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应认定为有效证据。杨秀茹向赵云泉出具的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本案赵云泉于2010年6月起诉时,虽已时隔七年多,但并未超过二十年的期限,故本案并不超过诉讼时效。杨秀茹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但该批复是基于欠货款纠纷,本案杨秀茹出具的欠条,并不适用该批复的规定,故杨秀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杨秀茹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妍丽
审判员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