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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学国与原阳县路寨乡许北村第二组、一审原告原阳县路寨乡许北村第一、七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学国,男。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阳县路寨乡许北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军元。 一审原告:原阳县路寨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樊学国,男。
委托代理人:崔荣文。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阳县路寨乡许北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军元。
一审原告:原阳县路寨乡许北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崇山。
一审原告:原阳县路寨乡许北村第七村民小组。
负责人任志祥。
一审被告:高升,男。
再审申请人樊学国因与被申请人原阳县路寨乡许北村第二组、一审原告原阳县路寨乡许北村第一、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许北二组、许北一组、许北七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五终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樊学国申请再审称:本案不存在发包与承包的事实,原审认定本案为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双方没有约定承包期限,认定事实错误;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其返还涉案土地,判决结果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樊学国在原审庭审及“情况反映”中均承认其所耕种的涉案土地系许北二组向其发包的。樊学国称其承包涉案土地的原因是为该组群众理发达五年,该组时任负责人遂将涉案土地交给其耕种。许北二组对此不完全认可,反驳称已向樊学国支付了四年剃头钱,余一年未付,遂让其耕种涉案土地。双方虽对樊学国为许北二组群众理发所得报酬陈述不一,但对涉案土地系许北二组发包给樊学国这一基本事实并无分歧,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承包期限,则许北二组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据此,原审判决判令樊学国返还涉案土地并无不妥。樊学国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樊学国的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樊学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海林
审 判 员  贾海荣
代理审判员  胡水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任 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