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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沧与曹秋月离婚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沧,男。 委托代理人:孔德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秋月,女。 再审申请人朱沧因与被申请人曹秋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申字第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沧,男。
委托代理人:孔德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曹秋月,女。
再审申请人朱沧因与被申请人曹秋月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沧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确未共同生活,曹秋月收取再审申请人彩礼后,在经济上给再审申请人家庭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难,曹秋月应依法归还收取的彩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朱沧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乡县七里营镇新庄村村民委员会2013年11月26日出具的证明,形成于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后,依法不属于新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朱沧与曹秋月既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又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朱沧亦未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存在其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情形,故二审判决对朱沧要求曹秋月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朱沧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朱沧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铁红
审判员  刘长虹
审判员  李景源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梦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