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云娜,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宏广,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龚云娜、魏宏广因与上诉人新乡市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龚云娜、新乡市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元、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慧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