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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云娜魏宏广与新乡市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云娜,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宏广,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龚云娜、魏宏广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中民金终字第2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龚云娜,女,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宏广,男,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乡市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上诉人龚云娜、魏宏广因与上诉人新乡市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龚云娜、新乡市长发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5元、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大鹏
审判员  刘 佳
审判员  宋 筱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秦慧明
责任编辑:海舟